{"billNo":"10312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2人、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2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8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1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3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0600"}],"提案人":["薛凌","何欣純"],"連署人":["黃偉哲","蔡煌瑯","楊曜","李應元","林岱樺","趙天麟","李俊俋","許智傑","陳明文","陳亭妃","劉櫂豪","許添財","陳唐山","陳歐珀","陳其邁","蘇震清","蔡其昌","陳節如","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9T01:12:4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7362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17362","案由":"本院委員薛凌、何欣純等21人，邇來對於社會事件引起全國震驚，凸顯學校專任輔導老師之重要性，查現行法規，有關各級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編制：規定國小「24班以上者，置一人」，惟現行全國2,669所國小中，23班以下的高達1,845校，亦即約70%的學校是沒有專任輔導教師的。專任輔導教師協助維護學生心理健康，如同學校護理師維護學生身體健康。當前學童身心發展及社會變遷，國小之輔導工作日趨密集，且國小就奠下良好的基礎，預防性工作能厚實，對學童的學習與生活幫助極深遠。無論學校規模大小，至少應有一人，尤其規模小的學校通常都屬弱勢偏鄉，更需專任輔導教師的協助，然後再視規模大小，酌予遞增人數。國小設置專任輔導教師，亦可解決目前教育大學設置諮商輔導科系（師培為國小師資），但其畢業生卻無法在小學就業的窘境。爰修訂國中、國小之標準一致，即以國中編制原則作為統一標準（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以完善學校的輔導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n\n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n\n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n\n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n\n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11-01-12-修正:19","說明":"一、修定將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每校置一人，二十四班以上者，增置一人。\n\n二、目前全國2,669所國小，近七成的學校沒有專任輔導教師，應比照國中之規範，強化學校專任輔導老師機制，每校設置一名，以厚實學生的身心發展。\n\n三、依據統計102學年度全國大專院校諮商輔導科系、所，共有20個學校，約3,853位學生，若國小設置輔導教師，未來可為畢業學生提供就業的機會。","修正":"第十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n\n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n\n一、國民小學每校置一人，二十四班以上者，增置一人。\n\n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n\n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會期":6,"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7-22-1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8"]}],"meet_id":"院會-8-6-15","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5-06-0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1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