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2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議案名稱":"「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林岱樺","蔡煌瑯","許添財","蔡其昌","趙天麟","楊曜","李俊俋","陳明文","黃偉哲","劉櫂豪","許智傑","陳其邁","蘇震清","陳節如","何欣純","陳歐珀","陳亭妃","邱志偉","陳唐山","李應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9T01:12:5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979號委員提案第17364號","laws":["02406"],"提案編號":"979委17364","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鑒於現行廣播電視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電臺節目轉播、輸出或輸入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445及509等號解釋文，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範疇，除非有明顯急迫之必要性，國家應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不對內容作事先審查。是以，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論節目內容之種類，一律須經公權力主體事前審查之方式，毫無例外限制人民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明顯有悖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所規定，人民有發表自由及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基此，爰提案將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刪除，並將第二十九條之一刪除準用第二十八條之文字，以健全憲法保障人民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會期":6,"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meet_id":"院會-8-6-15","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4-12-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2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