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議案名稱":"「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振昌","劉建國"],"連署人":["黃偉哲","蘇震清","邱志偉","許添財","吳宜臻","李俊俋","邱議瑩","尤美女","段宜康","陳唐山","陳歐珀","丁守中","李桐豪","蔣乃辛","吳育昇","吳育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9T01:13: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775號委員提案第17366號","laws":["01799"],"提案編號":"1775委17366","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劉建國等18人，有鑑於我國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有關「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訂定之核准機關不明，與該條第五項具明本規定「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有異，形成該規定之訂定無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則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矛盾現象，爰乃擬具「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最末二句「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修正為「並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教育法規之「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其第五條第一項具明「學校為前條第一項之勸募行為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本項文字係明定各相關學校為勸募行為前，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係一併檢附供參採決定准否許可進行勸募之依據。換言之，本項文字無涉「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之核准。然本條第五項文字具明「第一項執行規定，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提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同意；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將其與第一項文字對照，即形成該規定之訂定無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則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矛盾現象，茲為匡正此矛盾現象，爰乃將本規定之訂定與修訂之核准機關一併於該條第五項加以明定，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最末二句「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修正為「並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對照表":[{"law_id":"01799","law_name":"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學校為前條第一項之勸募行為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前項勸募行為，得採數校聯合方式依前項規定申請辦理，並以其中一校為申請學校。\n\n私立學校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經學校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不得許可其勸募申請。\n\n第一項執行規定，應包括教育儲蓄戶之經費存管、補助基準、動支程序、方式及用途，與勸募之目的、方式、公開徵信、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n\n第一項執行規定，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提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同意；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n\n第一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項目、許可條件、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99:01799:2013-12-10-制定:5","說明":"本條第一項有關「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訂定之核准機關不明，與該條第五項具明本規定「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有異，形成該規定之訂定無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則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矛盾現象，爰乃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最末二句「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修正為「並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修正":"第五條　學校為前條第一項之勸募行為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前項勸募行為，得採數校聯合方式依前項規定申請辦理，並以其中一校為申請學校。\n\n私立學校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經學校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不得許可其勸募申請。\n\n第一項執行規定，應包括教育儲蓄戶之經費存管、補助基準、動支程序、方式及用途，與勸募之目的、方式、公開徵信、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n\n第一項執行規定，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提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同意；並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n第一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項目、許可條件、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會期":6,"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meet_id":"院會-8-6-15","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4-12-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