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2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25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蔡錦隆","蘇清泉","徐欣瑩","江惠貞","盧秀燕","吳育昇","陳根德","李慶華","孫大千","鄭天財 Sra Kacaw","呂學樟","丁守中","廖國棟","孔文吉","呂玉玲","簡東明","費鴻泰","陳淑慧","謝國樑","王進士","王廷升","王育敏","吳育仁","紀國棟","鄭汝芬","潘維剛","陳碧涵","黃偉哲","林德福","詹凱臣","蔣乃辛","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0:24:2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370號","提案編號":"1607委1737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3人，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顯示，憲法本文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部門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自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一)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則總統形同真正有權的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二)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則立法院將如何令其負責？「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同時第一項後段亦配合酌為文字修正，回歸憲法本文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部門負責，避免因行政院院長受制於總統之隨意任免，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所可能造成之衝突與分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顯示，憲法本文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部門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自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一)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則總統形同真正有權的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二)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則立法院將如何令其負責？「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n二、再者，行政院長一方面受制於立法院的倒閣，且必須向立法院作施政報告及接受立委的質詢。然而，實質上卻又受制於總統的隨意任免，總統可隨意任免行政院長，卻不用經過立法院的同意，一旦發生少數政府面對多數政黨所組成的國會，其衝突已難避免。分立政府的政策勢必受制於反對黨的立場。如果兩者的意識型態過於濃厚和僵硬，則政策難出行政院似乎已成為一種宿命。以當前台灣的憲政體制為例，朝野在缺乏理性論政空間及互信基礎情形下，政策的推動往往受制於國會的牽制，難怪乎行政效率及政策形成，早為學界及國人所詬病。\n三、有鑑於此，爰修正本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文第一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同時第一項後段亦配合酌為文字修正，回歸憲法本文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部門負責，避免因行政院院長受制於總統之隨意任免，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所可能造成之衝突與分立。","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law_content_id":"04105:04105:1997-07-18-全文修正:4","說明":"一、依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顯示，憲法本文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部門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自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一)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則總統形同真正有權的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二)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則立法院將如何令其負責？「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n\n二、再者，行政院長一方面受制於立法院的倒閣，且必須向立法院作施政報告及接受立委的質詢。然而，實質上卻又受制於總統的隨意任免，總統可隨意任免行政院長，卻不用經過立法院的同意，一旦發生少數政府面對多數政黨所組成的國會，其衝突已難避免。分立政府的政策勢必受制於反對黨的立場。如果兩者的意識型態過於濃厚和僵硬，則政策難出行政院似乎已成為一種宿命。以當前台灣的憲政體制為例，朝野在缺乏理性論政空間及互信基礎情形下，政策的推動往往受制於國會的牽制，難怪乎行政效率及政策形成，早為學界及國人所詬病。\n\n三、有鑑於此，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同時第一項後段亦配合酌為文字修正，回歸憲法本文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部門負責，避免因行政院院長受制於總統之隨意任免，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所可能造成之衝突與分立。","修正":"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會期":6,"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9-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9-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10"]}],"meet_id":"院會-8-6-15","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5-06-1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2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