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22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議案名稱":"「中央法規標準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吳秉叡","柯建銘"],"連署人":["田秋堇","蘇震清","何欣純","李俊俋","許添財","李應元","林淑芬","陳節如","段宜康","劉櫂豪","陳唐山","管碧玲","陳明文","周倪安","吳宜臻"],"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9T01:12:5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859號委員提案第17375號","laws":["04405"],"提案編號":"859委17375","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吳秉叡、柯建銘等18人，為強化我國「法規影響評估」之健全性，於法律案納入成本效益觀點，進行多元方案及人權之思考，爰增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明定法律制定、修正及廢止時，應評估其必要性、替代方案、影響對象、成本效益、總體影響等，以增加法律施行後之正面效益，減少施行後之負面影響；另融入各項人權及性別等觀點，進行「人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等，以檢視評估是否違反憲法、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其他各相關法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05","law_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央法規標準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第一項，法律於制定時，應先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n\n二、增訂第二項，法規影響評估應包括法律訂定之必要性、替代方案、影響對象、成本效益、總體影響；總體影響之成本大於效益者，不得為法律案。\n\n三、必要性評估，應釐清法案之目的與法案提出之正當合理聯結，並說明提出法案之原因，係因憲法或立法要求制定、解決當前問題或作前瞻性立法；替代方案審視應綜合各項因素評估替代方案，包括現行立法、效能、執行、影響程度、可行性等；影響對象評估應就經濟、社會、政治或文化等不同層次，評估法案實施可能造成之影響；成本效益分析應分別就法案施行及採行不同替代方案，所需投入之金錢、人員及可能之政府歲入減少及外部性成本，比較法案施行所能獲致之效益，包括對政府收益、民間投資、經濟活動、社會需求等量化與質化之助益；總體影響評估結論應分別就審查項目作成分項結論後，再行評估應採行之具體草案內容。\n\n四、增訂第三項人權影響評估應依憲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及其他法令評估之。其中，所謂其他法令，如與勞工相關之法規，應依勞動法令所保障之勞動權；環境相關之法規，應依環境法令所保障之環境權評估之；其他各類人權相關法令，類推之。其中，聯合國各公約的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此為聯合國兩公約等之中文譯語）或一般性建議（general recommendation，此為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中文譯語），意指公約委員會對公約中特定條文所作的解釋。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三條亦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n\n五、參照《預算法》第三十四條之「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同法律案送立法院審查。\n\n六、增訂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應公開上網，以符合民主社會之資訊公開原則，便於公眾監督。","增訂":"第五條之一　法律於制定時，應先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n\n前項法規影響評估應評估法律訂定之必要性、替代方案、影響對象、成本效益、總體影響；總體影響之成本大於效益者，不得為法律案。\n\n第一項人權影響評估應依憲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及其他法令評估之。\n\n第一項性別影響評估應依憲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之一般性建議、及其他法令評估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同法律案送立法院審查。\n\n第一項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應公開上網。"},{"說明":"配合本法新增第五條之一，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法律於修正及廢止時，應先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n\n前項法規影響評估應評估法律修正及廢止之必要性、替代方案、影響對象、成本效益、總體影響；總體影響之成本大於效益者，不得為法律案。\n\n第一項人權影響評估應依憲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及其他法令評估之。\n\n第一項性別影響評估應依憲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之一般性建議、及其他法令評估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同法律案送立法院審查。\n\n第一項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人權影響評估報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應公開上網。"}]}],"會期":6,"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meet_id":"院會-8-6-15","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4-12-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22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