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22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議案名稱":"「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5/LCEWA01_080615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5/LCEWA01_080615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9人、委員楊曜等18人分別擬具「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案。","billNo":"1040417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案。","billNo":"103090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112070201300"}],"提案人":["尤美女","田秋堇","柯建銘","周倪安"],"連署人":["何欣純","李俊俋","吳秉叡","吳宜臻","劉櫂豪","陳節如","段宜康","許添財","管碧玲","蘇震清","李應元","陳唐山","鄭麗君","林淑芬","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會期":"08-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12-26","2014-12-30"],"會議代碼":"院會-8-6-15"},{"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7-35,36-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4-15"]}],"mtime":"2024-01-19T01:13: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12-26","last_time":"2015-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461號委員提案第17379號","laws":["01865"],"提案編號":"461委17379","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田秋堇、柯建銘、周倪安等19人，鑒於西元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並於西元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公約目的在於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內容包括貪腐行為之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不法資產之追回，及落實公約之執行機制等，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為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以預防和根除貪腐，爰擬具「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65","law_name":"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名稱","title":"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法案名稱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名稱":"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law_id":"01865","law_name":"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rows":[{"說明":"西元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其目的在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內容包括貪腐行為之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不法資產之追回，及落實公約之執行機制等，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為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更加有效預防和根除貪腐，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行政透明與課責。","增訂":"第一條　為實施西元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簡稱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特制定本法。"},{"說明":"一、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後，本應具有不低於國內法之效力，惟因我國已失去聯合國代表權，能否完成公約生效所必要之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於此之際，爰於第一項，明定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即令無法存放於聯合國秘書長，亦具有我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n\n二、國際法學肯認在履行國際法義務時，「條約」具有最優先地位；另本公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中，均提及各締約國可考慮訂定條約以處理相關國際合作事項。爰引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二條及引渡法第一條等體例規定，公約內容如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時，仍應以條約為優先。\n\n三、有關公約之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係以締約國之間相互合作為基本精神，以互惠為根本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本於互惠原則。","增訂":"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n\n前項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應本於互惠原則。"},{"說明":"一、鑑於公約之規定業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並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其解釋適用，自應參照聯合國相關解釋適用方法及標準，避免國內解釋適用結果，與公約規範意旨相左，或與國際社會之詮釋脫節，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第二項明定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除適用公約規定外，亦可視情形援引國際機關與國際法院等解釋機關之見解。","增訂":"第三條　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實施立法指南及公約締約國會議之決議。\n\n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準用前項規定。"},{"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除符合公約之規定外，應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增訂":"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說明":"一、公約之落實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聯繫辦理，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除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須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落實各項反貪腐措施，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n\n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建立並落實各項反貪腐措施。"},{"說明":"依公約第十條之公共報告規定：「考慮到反腐敗的必要性，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採取必要的措施，提高公共行政部門透明度，包含組織結構、運作與決策過程等方面之透明。」其中一項措施即為公布資料，包含公共行政部門貪腐風險問題定期報告，爰為此條之規定。","增訂":"第六條　行政院應依公約規定建立反貪腐報告制度，並定期公布政府反貪腐報告。\n\n前項報告，應包括政府機關之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相關問題，經諮商專家學者後之分析資料，與各項反貪腐政策、措施之監測及有效性評估成果。"},{"說明":"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反貪腐法規範，並對締約國國內打擊貪腐之法律規範有廣泛而詳細之規定。為確實實踐公約建構之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增訂":"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22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