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2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6/LCEWA01_08061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6/LCEWA01_08061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進士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41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2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3070200700"}],"提案人":["王進士"],"連署人":["吳育仁","詹凱臣","王育敏","李貴敏","江惠貞","吳育昇","陳鎮湘","楊玉欣","張嘉郡","羅明才","呂學樟","江啟臣","蔡正元","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1"],"會議代碼":"委員會-8-7-23-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3-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8-7-23-7"}],"mtime":"2024-01-19T01:09: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06","last_time":"2015-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6","會期":6,"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738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7384","案由":"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6人，鑒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針對行人闖越平交道之罰則與汽、機車之罰則相比較顯然過輕，未符比例原則，並未能達嚇阻之效。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相關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闖越平交道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罰款。然而同法第八十條針對行人闖越平交道之罰則卻僅處新臺幣1,200元，不符比例原則。\n二、行人擅闖平交道容易造成列車事故及誤點發生。為達嚇阻之效，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修正案，提高行人擅闖平交道之罰則規定。","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n\n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n\n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98","說明":"提高行人擅闖平交道之罰則。","修正":"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n\n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