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2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6/LCEWA01_080616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6/LCEWA01_080616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連署人":["呂學樟","顏寬恒","盧嘉辰","陳雪生","鄭汝芬","王進士","林德福","廖正井","楊應雄","呂玉玲","蔣乃辛","羅明才","馬文君","吳育仁","王惠美","陳超明","謝國樑","林國正","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mtime":"2024-01-19T01:10: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06","last_time":"2015-0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6","會期":6,"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7405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7405","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之家庭成員有緊急需求、須親自照顧時，勞工得請不支薪之七天家庭照顧假，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人員家庭照顧假雖同為七天；然而，其中五天仍支給全薪。於工商社會下，小家庭之組成蔚為主流，在颱風天停課不停班、子女因腸病毒必須停課時，家庭照顧假之施行勢成為政府與產業界之重大議題。觀其立法理由，其旨即在藉由法律規定解決勞工工作職場與家庭領域兼顧上可能產生之衝突，實不應依家庭成員任職公、私部門與否而有相異之規定。為有效貫徹該立法意旨並平等保障公、私部門勞工權益，爰提案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其中五日得支給全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之家庭成員有緊急需求、須親自照顧時，勞工得請不支薪之七天家庭照顧假，且雇主不得將其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n二、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人員家庭照顧假雖同為七天；然而，其中五天仍支給全薪。於工商社會下，小家庭之組成蔚為主流，在颱風天停課不停班、子女因腸病毒必須停課時，家庭照顧假之施行勢成為政府與產業界之重大議題。觀其立法理由，其旨即在藉由法律規定解決勞工工作職場與家庭領域兼顧上可能產生之衝突。\n三、眾所周知，家庭乃一提供關懷、鼓勵與照顧之場所，並且為穩定社會之重要力量。家庭照顧假之施行實不應依家庭成員任職公、私部門與否而有相異之規定，致損及家庭所肩負之功能。為有效貫徹該立法意旨並平等保障公、私部門勞工權益，爰提案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其中五日應支給全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之家庭成員有緊急需求、須親自照顧時，勞工得請不支薪之七天家庭照顧假，且雇主不得將其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n\n二、惟，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人員家庭照顧假雖同為七天；然而，其中五天仍支給全薪。\n\n三、家庭照顧假之施行實不應依家庭成員任職公、私部門與否而有相異之規定，致損及家庭所肩負之功能。為有效貫徹該立法意旨並實質保障公、私部門勞工權益，爰提案修訂本條項，以減輕家長負擔，落實家庭照顧假之美意。","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其中五日應支給全薪。\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