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2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7/LCEWA01_08061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7/LCEWA01_08061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玉欣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及委員蔣乃辛等24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43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25070200500"}],"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賴士葆","王育敏","陳碧涵","陳淑慧","張嘉郡","蔣乃辛","費鴻泰","李貴敏","馬文君","林郁方","羅淑蕾","廖國棟","徐少萍","呂學樟","簡東明","邱文彥","楊玉欣","陳鎮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6-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09","2015-01-13"],"會議代碼":"院會-8-6-17"},{"會期":"08-06-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09","2015-01-13"],"會議代碼":"院會-8-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6"}],"mtime":"2024-01-19T01:08: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09","last_time":"2015-04-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7","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7412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7412","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鑒於「就業服務法」規定，製造業、看護和幫傭等產業外勞與社福外勞，在台工作許可期為3年，許可期限截止後，雇主可再申請展延，但在台累計工作時間不得逾12年。之所以設定工作最高年限，主要是擔心外勞停留過長，居留期滿、即申請入台灣籍，但由於「國籍法」已修法解決此問題，加上國內長照需求益增，工作年限上限可再延長。爰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將外勞工作年限延長至15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開放外勞已超過20年，101年雖通過外勞在台工作期限最長12年，部份外勞工作期限又將屆滿，現在又面臨外勞在台工作年限是否應再延長，其中又以專門照顧幼兒、老人與病人的家庭看護工問題最嚴重。面對是否延長外勞工作年限，一直有正、反不同的聲音，贊成者認為可減少訓練成本、避免空窗期，甚至可減少逃逸、降低仲介費用；反對者認為會造成長期依賴外勞、演變成移民問題，且造成本勞就業問題。\n二、對很多家庭看護工而言，已和被照顧者與其家人建立起信賴關係，尤其被照顧者會希望照顧者有某種程度上的固定性，欲其重新適應另一個人並不容易。而在產業部分，外勞在台灣工作12年下來，已具備一定技能，也得到雇主信賴，工作能力及表現都非常純熟，若無法繼續聘用，對台灣來說，可說是某種程度的浪費。\n三、而擔心外勞工作期限太長，進而取得我國國籍，造成變相增加外勞總數，進而衝擊本勞就業的質疑，在「國籍法」已將外勞排除在居留期限認定範圍外，因此不會產生外勞停留過長，居留期滿、即申請入台灣籍，導致輸入外勞總數不變，但實際上卻增加的問題，甚至排擠國人就業市場。且工作許可三年到期後，同樣有一定的續聘條件與審查程序，並非可以任意留在國內工作。\n四、外勞在台灣長時間工作，若僱傭雙方都已建立默契與信任，這些外勞在工作效率、能力以及守法的程度上，都將呈現穩定狀態，不僅可降低雇主相關成本，尤其是在若干有特殊需要家庭，可免除雇主極大的心理、精神以及經濟上的沈重負擔。無論在社福或產業上，既然已有一批穩定、不會製造社會問題，同時可以降低很多成本、排除家屬困擾的外勞，若能繼續成為台灣外勞的來源，某個程度也排除外勞可能逃跑或是產生爭議性社會問題的情況。","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n\n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n\n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n\n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2-01-19-修正:58","說明":"一、現行包括看護在內的外勞，在台工作時間累計最長只能12年，期限一到，雇主就得更換外勞，造成許多被照顧者因不適應「新人」照料而出現問題，讓家屬非常頭痛。\n\n二、若能延長外勞累計工作年限，不但可減少訓練成本、避免照顧空窗期，亦可減少逃逸和仲介費成本。\n\n三、且現行「國籍法」已將外勞工作期限排除在居留期限認定範圍外，因此不會產生外勞停留過長，居留期滿、即申請入台灣籍問題，不會影響本國勞工權益。\n\n四、現行規定外勞工作滿3年需返國1日，原先除了考量「國籍法」防止變相移民外，另站在人道考量，希望外勞工作一段時間後能返鄉探親。但「國籍法」已修改，且外勞返鄉安排應回歸勞資協商，不應由政府強制規範，故應刪除該出境規定。\n\n五、另國內長照需求益增，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社會安定之前提，應將外勞在台工作最高年限延長至累計不得逾十五年。","修正":"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n\n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n\n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n\n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五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2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