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2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6/LCEWA01_080616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6/LCEWA01_080616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蘇震清"],"連署人":["李昆澤","陳歐珀","邱議瑩","許添財","陳節如","蔡煌瑯","薛凌","黃偉哲","何欣純","蕭美琴","李俊俋","尤美女","蔡其昌","李應元","吳宜臻","高志鵬","林淑芬","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mtime":"2024-01-19T01:10: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06","last_time":"2015-0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6","會期":6,"字號":"院總第554號委員提案第17416號","laws":["02576"],"提案編號":"554委17416","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蘇震清等20人，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HO）認為，口腔健康之意義不止於牙齒健康範疇，它是達致整體健康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促進身心健康之必要條件，因此，對於口腔健康與整體健康之相關性研究，應有長期性之規劃與作為；其次，政府對於離島、偏鄉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國民之口腔保健，亦應予以立法加強保障；再者，國民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報告與統計應定期提出，並規劃口腔健康護理之未來發展，以作為政府施政及預算分配之參考。爰此，特擬具「口腔健康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口腔健康法」中央主管機關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由行政院衛生署移往衛生福利部，為配合組織之調整，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第二條）\n二、世界衛生生組織認為，口腔健康之意義不止於牙齒健康範疇，它是達致整體健康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促進身心健康的必要條件，故增列「口腔健康與整體健康之相關性研究」之事項。（第三條）\n三、基於城鄉發展不均，對於離島、偏鄉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國民之口腔保健，應予以立法加強保障，故增列上述對象。（第八條）\n四、國民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報告與統計應定期提出，並規劃口腔健康護理之未來發展，以作為政府施政及預算分配之參考。（第九條）","對照表":[{"law_id":"02576","law_name":"口腔健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2","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三條　政府應推行口腔疾病預防及保健工作，並推展下列有關口腔健康事項：\n\n一、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n\n二、口腔預防醫學之推展。\n\n三、口腔健康教育之實施。\n\n四、口腔保健用品之監督與改進。\n\n五、口腔健康問題之研究。\n\n六、其他與口腔健康促進有關之事項。\n\n口腔疾病之醫療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其醫療給付範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3","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六款。\n\n二、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口腔健康之意義不止於牙齒健康範疇，它是達致整體健康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促進身心健康的必要條件，故增列此事項。","修正":"第三條　政府應推行口腔疾病預防及保健工作，並推展下列有關口腔健康事項：\n\n一、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n\n二、口腔預防醫學之推展。\n\n三、口腔健康教育之實施。\n\n四、口腔保健用品之監督與改進。\n\n五、口腔健康問題之研究。\n\n六、口腔健康與整體健康之相關性研究。\n\n七、其他與口腔健康促進有關之事項。\n\n口腔疾病之醫療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其醫療給付範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現行":"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n\n一、老人、身心障礙者。\n\n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及兒童。","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8","說明":"一、增列第一項第三款。\n\n二、基於城鄉發展不均，對於離島、偏鄉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國民之口腔保健，應予以立法加強保障。","修正":"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n\n一、老人、身心障礙者。\n\n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及兒童。\n\n三、離島、偏鄉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現行":"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之調查與研究，並得委託或補助有關機關、學校或口腔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03-04-29-制定:9","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國民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報告與統計可作為政府施政及預算分配之參考。","修正":"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之調查與研究，並得委託或補助有關機關、學校或口腔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報告與統計，並對外公布，以作為口腔健康促進工作之參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2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