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2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6/LCEWA01_080616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6/LCEWA01_080616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蘇震清","尤美女"],"連署人":["李昆澤","蔡煌瑯","陳節如","薛凌","邱議瑩","許添財","黃偉哲","何欣純","蕭美琴","李俊俋","李應元","吳宜臻","蔡其昌","高志鵬","林淑芬","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mtime":"2024-01-19T01:10: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06","last_time":"2015-0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6","會期":6,"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7417號","laws":["02511"],"提案編號":"1155委17417","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蘇震清、尤美女等19人，鑑於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3年7月起於6家醫院試行助產人員與婦產科醫師合作模式，醫院對於臨床助產師（士）之需求量增加。依據102年11月醫事管理系統資料，計有53,982人領有助產人員證書，其中助產士53,405位、助產師577位。領有助產士證書者多為民國85年以前畢業，須強化其專業知能，方能達成目前助產相關角色功能。我國助產教育自80年停辦90年恢復後，由二技及研究所辦理，目前國內助產師教育每年所培育之人才，大學層級約有20人左右，碩士班研究所層級則約有10位。一年約培育30位助產師人才，實不足提供醫療機構所需之助產人力。基於滿足助產人力之供需，應適當增設大學層級助產專業人力之培育；其次，為強化取得證照之助產人員專業知能，達成助產相關角色功能，俾利再次進入職場，中央主管機關應制訂訓練辦法，以期能提供完整的孕前、產前、產時、產後階段婦女照護、新生兒健康管理及婦女健康照護等，爰此，特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四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第四條）\n二、我國助產教育自1991年停辦，2001年恢復後，由二技及研究所辦理。目前國內助產師教育每年所培育之人才，大學層級約有20人左右，碩士班研究所層級則約有10位。一年約培育30位助產師人才，實不足提供醫療機構所需之助產人力。基於滿足助產人力之供需，應增設大學層級助產專業人力之培育。（第八條之一）\n三、依據102年11月醫事管理系統資料，計有53,982人領有助產人員證書，其中助產士53,405位、助產師577位。領有助產士證書者多為民國85年以前畢業。為強化其專業知能，達成助產相關的角色功能，俾利再次進入職場，中央主管機關應制訂訓練辦法。（第九條）\n四、基於少子化時代，故應提升每一位孕產婦之照護，以期能提供完整的孕前、產前、產時、產後階段婦女照護、新生兒的健康管理及婦女的健康照護等。故增列助產人員孕產婦照護之業務。（第二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2511","law_name":"助產人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11:02511:2003-06-03-全文修正:5","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助產教育自1991年停辦，2001年恢復後，由二技及研究所辦理。目前國內助產師教育每年所培育之人才，大學層級約有20人左右，碩士班研究所層級則約有10位。一年約培育30位助產師人才，實不足提供醫療機構所需之助產人力。基於滿足助產人力之供需，應增設大學層級助產專業人力之培育。","修正":"第八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提出助產人力需求評估計畫之調查報告，並應廣納意見、國際相關資料，教育部並應配合鼓勵學校增設，以培育所需人力。"},{"現行":"第九條　助產人員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n\n助產人員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n\n第一項助產人員執業，其申請執業登記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補發、換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助產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1:02511:2003-06-03-全文修正:11","說明":"一、依據102年11月醫事管理系統資料，計有53,982人領有助產人員證書，其中助產士53,405位、助產師577位。領有助產士證書者多為民國85年以前畢業。\n\n二、為強化其專業知能，達成助產相關的角色功能，俾利再次進入職場，中央主管機關應制訂訓練辦法。","修正":"第九條　助產人員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n\n助產人員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n\n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助產師或助產士證照之人員，制訂訓練辦法。\n第一項助產人員執業，其申請執業登記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補發、換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助產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五條　助產人員業務如下：\n\n一、接生。\n\n二、產前檢查及保健指導。\n\n三、產後檢查及保健指導。\n\n四、嬰兒保健指導。\n\n五、生育指導。\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n\n助產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應製作紀錄。\n\n前項紀錄，由該助產人員之執業機構保存，並至少保存十年。","law_content_id":"02511:02511:2003-06-03-全文修正:29","說明":"一、增列第一項第六款。\n\n二、基於少子化時代，故應提升每一位孕產婦之照護，以期能提供完整的孕前、產前、產時、產後階段婦女照護、新生兒的健康管理及婦女的健康照護等。","修正":"第二十五條　助產人員業務如下：\n\n一、接生。\n\n二、產前檢查及保健指導。\n\n三、產後檢查及保健指導。\n\n四、嬰兒保健指導。\n\n五、生育指導。\n\n六、孕產婦照護。\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n\n助產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應製作紀錄。\n\n前項紀錄，由該助產人員之執業機構保存，並至少保存十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2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