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2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4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6/LCEWA01_080616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6/LCEWA01_080616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林國正","謝國樑","王廷升","林德福","江惠貞","蘇清泉"],"連署人":["吳育仁","林郁方","呂學樟","廖正井","廖國棟","蔡正元","曾巨威","陳根德","翁重鈞","賴士葆","顏寬恒","陳鎮湘","邱文彥","王進士","徐少萍","王育敏","黃昭順"],"議案狀態":"逕付二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會期":"08-06-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06"],"會議代碼":"院會-8-6-16"},{"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mtime":"2024-01-19T01:10: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06","last_time":"2015-0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6","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421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7421","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林國正、謝國樑、王廷升、林德福、江惠貞、蘇清泉等24人，鑒於民眾天天接觸大量生產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衛生與安全影響之密度與廣度已非單純民生消費，而提升成為國安問題。近年來，塑化劑、毒澱粉、餿水油乃至於黑心豆干事件陸續爆發，部分不肖廠商以劣質或毒害之原料，提供或製作食品，造成市面流通之多樣食品遭受汙染，嚴重侵害社會安寧及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已於第四十九條設有罰金額度與刑度之相關規定。惟，食安問題爆發後，種種跡象顯示，相關業者毫無悔改彌補之心。為發揮遏阻不法之實質作用、非過正已不足以矯往，特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食品安全亮起紅燈，塑化劑、毒澱粉、餿水油乃至於黑心豆干事件陸續爆發，部分不肖廠商以劣質或毒害之原料，提供或製作食品，造成市面流通之多樣食品遭受汙染，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整個國家更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由全體民眾共同買單。\n二、明知提供劣質或毒害之原料製作食品供人使用之行為，其惡劣程度已可比擬故意殺人之行為；尤有甚者，有關違反食品安全與衛生規定所產生之危害因果關係之舉證，較諸傳統侵權行為顯屬不易，爰參考美國法制，特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增訂草案」，明定食品業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求不法行為期間內營業額總額10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且中央主管機關所得請求期間得溯及自100年6月22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大幅修法後起算，以期食品業者能體認其行業之特殊性，善盡法律與社會上之責任。","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為嚇阻部分不肖廠商以劣質或毒害之原料，提供或製作食品，造成市面流通之多樣食品遭受汙染，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行為，爰增訂本條，命食品業者在賠償被害人實際損害外，必須另行支付一定懲罰性賠償予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期食品業者能體認其行業之特殊性，善盡法律與社會上之責任。","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　食品業者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求不法行為期間內營業額總額十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n\n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所獲之損害賠償金歸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n\n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得請求期間得溯及自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後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2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