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123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7/LCEWA01_08061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7/LCEWA01_08061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吳育仁等27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7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1100"}],"提案人":["劉建國","蘇震清","楊曜"],"連署人":["陳唐山","李昆澤","許智傑","劉櫂豪","黃偉哲","林淑芬","高志鵬","鄭麗君","陳節如","柯建銘","吳秉叡","田秋堇","賴振昌","周倪安","李桐豪","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09","2015-01-13"],"會議代碼":"院會-8-6-17"},{"會期":"08-06-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09","2015-01-13"],"會議代碼":"院會-8-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8"}],"mtime":"2024-01-19T01:08: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09","last_time":"2015-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7","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7431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7431","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蘇震清、楊曜等19人，鑒於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國即開始實施週休二日，然而為數眾多勞工目前仍是實施雙週84小時工時制，此與歐美先進國家每週工時早已是小於或等於40小時相較，加上延長工時等規定，我國勞工工時過長、工作過勞現象相當普遍，故為讓我國勞工工時與歐美國家並進，並使勞工全面享有週休二日之權利，現行雙週84小時工時制應予以檢討；其次，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之紀錄資料，其保存年限由1年提高為5年，俾保障勞工相關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第四條）\n二、落實週休二日之精神，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利；以及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已於1935年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之規定。其次，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期限由一年提高為五年，俾保障勞工相關權益。（第三十條）\n三、提高違反相關條文罰緩之下限，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第七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0-06-30-修正:5","說明":"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34","說明":"一、落實週休二日之精神，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利。\n\n二、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已於1935年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之規定。\n\n三、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期限由一年提高為五年，俾保障勞工相關權益。\n\n四、新增第六項，勞工應有權利向雇主申請出勤資料，以備不時之需。","修正":"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n\n前項出勤資料，勞工向雇主申請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現行":"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1-06-13-修正:91","說明":"提高違反相關條文罰緩之下限，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修正":"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123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