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8人","議案名稱":"「戶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7/LCEWA01_080617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7/LCEWA01_080617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昇","江惠貞"],"連署人":["詹凱臣","陳根德","蔡正元","江啟臣","王育敏","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張嘉郡","簡東明","廖正井","徐少萍","陳怡潔","蘇清泉","盧秀燕","呂學樟","邱文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1-09","2015-01-13"],"會議代碼":"院會-8-6-17"},{"會期":"08-06-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09","2015-01-13"],"會議代碼":"院會-8-6-17"}],"mtime":"2024-01-19T01:08: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09","last_time":"2015-0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7","會期":6,"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17434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17434","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江惠貞等18人，鑒於為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並減少使用戶籍謄本，內政部自103年2月5日推動新式戶口名簿，並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提供各界查驗請領紀錄，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時，原則不再以人工註記，應申請換領。然本席接獲陳情，實務執行以來，迭獲反映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眾多（例如：中途之家、浩然敬老院等），且戶長與戶內人口多無血緣及親屬關係，戶內人口異動頻繁即換領戶口名簿，造成資源浪費，且恐有個人資料外洩之虞，本席爰擬具戶籍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未來共同事業戶得不請領戶口名簿，其記載事項變更，得不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已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於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基於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眾多，戶口名簿最多者近百頁，攜帶不便容易遺失，恐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之虞，及避免戶內人口異動頻繁即換領戶口名簿，造成資源浪費。爰擬具戶籍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n一、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增訂經戶籍登記之共同事業戶得不請領戶口名簿。\n二、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增訂共同事業戶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得不申請換領戶口名簿。\n為解決共同事業戶申領戶口名簿之實務需求，期盼各位委員能支持本法修正草案，以利戶政機關據以執行。","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n\n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n\n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08-05-09-全文修正:62","說明":"一、按戶籍法第三條規定：所謂的共同事業戶指「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n\n二、實務上共同事業戶戶數較少，但戶內人口數眾多，戶長多為機關（構）管理人，與戶內人口多無血緣及親屬關係，且無共同居住事實，係基於共同事業而設立之戶，例如：中途之家、浩然敬老院等，爰戶內人口異動頻繁，動輒須請領（或換領）戶口名簿，恐攜帶不便，易造成資源浪費。","修正":"第五十七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n\n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n\n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但共同事業戶得不請領戶口名簿。"},{"現行":"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n\n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n\n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08-05-09-全文修正:63","說明":"一、當事人因年齡或外貌變動等因素，欲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於第二項增列更換相片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之事由。\n\n二、考量共同事業戶戶數較少且戶內人口眾多，避免戶內人口異動頻繁即換領戶口名簿，造成資源浪費，共同事業戶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得不申請換領戶口名簿。","修正":"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n\n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n\n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但共同事業戶得不申請換領戶口名簿。"}]}],"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