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07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院、行政院","議案名稱":"函，為修正「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9/LCEWA01_080619_002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9/LCEWA01_080619_002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交付查照","議案流程":[{"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查照","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mtime":"2024-01-18T11:43: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22","last_time":"2015-0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6-19","會期":6,"字號":"院總第1160號政府提案第10008號之4","laws":[],"提案編號":"1160政10008之4","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之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八至十六人兼任，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務。每庭由院長與法官四人組成。\n\n最高法院法官兼任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說明":"一、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於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審酌目前最高法院法官兼辦刑事補償覆審案件實際運作情形，以及考量該院法官事務分配需要，為期周妥公允，爰調整修正司法院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員額，以資因應。\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八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之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四人至十二人兼任，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務。每庭由院長與法官四人組成。\n\n最高法院法官兼任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現行":"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n\n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07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