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0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3人","議案名稱":"「漁業法刪除第五十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8/LCEWA01_08061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8/LCEWA01_08061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惠美等23人擬具「漁業法刪除第五十七條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608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408070100100"}],"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廖正井","呂玉玲","吳育昇","鄭汝芬","吳育仁","丁守中","楊麗環","王廷升","蔣乃辛","林國正","陳雪生","陳鎮湘","江啟臣","詹凱臣","林郁方","盧嘉辰","陳根德","王進士","江惠貞","簡東明","楊玉欣","王育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15"}],"mtime":"2024-01-19T01:07: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16","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8","會期":6,"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17441號","laws":["03108"],"提案編號":"815委17441","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3人，鑒於漁產平準基金係在避免價格過度波動，達到穩定與暢通漁產品產銷之目的，惟我國自96年以後即未曾啟動漁產平準機制。此外，農業發展基金下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係在辦理農產品產銷調節工作，穩定市場價格，維護農民及消費者權益；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是以農產品之定義已包含漁產品，故漁產平準基金之政策目標與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之穩定農產品生產及供需功能雷同，為整合基金效能，避免政府行政疊床架屋，耗擲政府資源，爰提出「漁業法刪除第五十七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漁產平準基金係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特依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設置。查漁產平準基金自83年成立迄今，僅啟動過12次平準計畫，實施平準計畫後，確能達短期穩定漁價波動；惟近年來漁場市場交易價格穩定，並無連續5日跌至平準價格80%以下之情形，實務上已無啟動平準計畫之情事。\n二、農業發展基金下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係在辦理農產品產銷調節工作，穩定市場價格，維護農民及消費者權益；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是以農產品之定義已包含漁產品；故漁產平準基金之政策目標與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之穩定農產品生產及供需功能雷同，應將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以整合基金效能。\n三、依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第6條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凡有下列情形者，原則應予裁撤：(一)已完成或無法達成設置目的、經檢討政府得去除任務者。(二)可委由民間經營、公民營合辦、移轉民營、改制法人或下放地方政府者。(三)基金營運績效長期欠佳，或已喪失原訂自償能力，長期累積巨額短絀無法改善者。(四)業務單純、規模過小無設置必要者。」查我國自96年後即未啟動漁產平準機制，亦未有結合產銷調節之措施，顯見漁產平準基金之執行，對結合產銷調節，確保漁獲供應，穩定漁產價格之政策效能不佳，應依前述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予以裁撤。\n四、為整合基金效能，避免政府行政疊床架屋，耗擲政府資源，爰提案刪除漁業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3108","law_name":"漁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業法刪除第五十七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政府應設置漁產平準基金；其設置辦法及管理運用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08:03108:1991-01-16-全文修正:63","說明":"一、漁產平準基金係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特依漁業法第57條規定設置。查漁產平準基金自83年成立迄今，僅啟動過12次平準計畫，實施平準計畫後，確能達短期穩定漁價波動；惟近年來漁場市場交易價格穩定，並無連續5日跌至平準價格80%以下之情形，實務上已無啟動平準計畫之情事。\n\n二、農業發展基金下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係在辦理農產品產銷調節工作，穩定市場價格，維護農民及消費者權益；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是以農產品之定義已包含漁產品；故漁產平準基金之政策目標與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之穩定農產品生產及供需功能雷同，應將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以整合基金效能。\n\n三、依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第6條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凡有下列情形者，原則應予裁撤：(一)已完成或無法達成設置目的、經檢討政府得去除任務者。(二)可委由民間經營、公民營合辦、移轉民營、改制法人或下放地方政府者。(三)基金營運績效長期欠佳，或已喪失原訂自償能力，長期累積巨額短絀無法改善者。(四)業務單純、規模過小無設置必要者。」查我國自96年後即未啟動漁產平準機制，亦未有結合產銷調節之措施，顯見漁產平準基金之執行，對結合產銷調節，確保漁獲供應，穩定漁產價格之政策效能不佳，應依前述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予以裁撤。\n\n四、為整合基金效能，避免政府行政疊床架屋，耗擲政府資源，爰提案刪除漁業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修正":"第五十七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0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