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0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5人","議案名稱":"「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8/LCEWA01_080618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8/LCEWA01_080618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文彥","林德福","詹凱臣","陳碧涵","陳歐珀"],"連署人":["李貴敏","姚文智","周倪安","李桐豪","孫大千","王育敏","吳育仁","楊玉欣","陳雪生","尤美女","盧秀燕","楊應雄","鄭汝芬","潘維剛","陳鎮湘","黃偉哲","呂玉玲","王廷升","鄭天財 Sra Kacaw","丁守中"],"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mtime":"2024-01-19T01:07: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16","last_time":"2015-0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8","會期":6,"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17442號","laws":["03707"],"提案編號":"1422委17442","案由":"本院委員邱文彥、林德福、詹凱臣、陳碧涵、陳歐珀等25人，鑒於我國法制常就重大建設計畫為例外之規定，惟重大計畫如何認定，決策程序正義與社會總體公益考量如何，並未做詳細規範。近年來，國光石化與北宜直鐵等計畫引發重大爭議，如果類似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應能避免開發建設造成日後難以回復的環境衝擊，抑或曠日廢時、耗費鉅資進行環評後，所投資重大計畫卻未能通過的不合理情況。爰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之精神，修訂「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明定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開發計畫、設施或建設事業應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707","law_name":"環境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law_content_id":"03707:03707:2002-11-19-制定:32","說明":"一、我國法制常就重大建設計畫為例外之規定，惟重大計畫如何認定，決策程序正義與社會總體公益考量如何，並未做詳細規範。\n\n二、過去在面積規模、投資經費或規模不大卻位於高度敏感區位內，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例如國光石化計畫，無論環境主管機關或開發業者都耗費大量人力、資源和時間，環評審議劍拔弩張。最終卻由總統出面決定中止，對於投資者實未盡公平；最近北宜直鐵的爭議，亦復如是。如果類似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應能避免開發者無所適從，或曠日廢時、耗費巨資進行環評後，計畫卻未能通過的不合理情況。尤其，永續會之組成有三分之二成員為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當可預為充分溝通相關議題。\n\n三、民國100年9月9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三，曾通過決議：「永續發展範疇廣泛，涵括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三大層面，為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未來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可視需要，請相關部會將計畫草案，提至永續會報告（分組會議或工作會議），經討論及意見整理後，提出永續會之『諮詢意見』，供行政院參考。」為順利推動相關重大計畫，減少嗣後環保激烈衝突，爰依據前開會議決議之精神，將「可視需要」之認定入法明確規範，並落實永續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之法定議決職掌。\n\n四、為符基本法體例，第二項所稱開發計畫、設施與建設及相關事業之營運，其面積與投資規模、敏感區位之認定基準、送審資料之格式內容、審議得收費之標準及審議作業之程序等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修正":"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n\n開發計畫、設施與建設及相關事業之營運，如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應先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具體意見供行政院參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0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