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0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6人","議案名稱":"「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8/LCEWA01_080618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8/LCEWA01_080618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文彥","林德福","詹凱臣","王廷升"],"連署人":["陳碧涵","李貴敏","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姚文智","尤美女","潘維剛","陳鎮湘","周倪安","陳歐珀","盧秀燕","丁守中","李桐豪","黃偉哲","楊應雄","孫大千","鄭汝芬","吳育仁","王育敏","呂玉玲","紀國棟","楊玉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mtime":"2024-01-19T01:07: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16","last_time":"2015-0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8","會期":6,"字號":"院總第1215號委員提案第17443號","laws":["01083"],"提案編號":"1215委17443","案由":"本院委員邱文彥、林德福、詹凱臣、王廷升等26人，鑒於我國「環境基本法」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所公布，當時行政院尚未進行組織改造，故有「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建制；組改後，行政院業已設置「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發展政策與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審議等事務，理應導引國家永續發展方向與依慣例議決重大計畫。近年來，國光石化與北宜直鐵等計畫引發重大爭議，如果類似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應能避免開發建設造成日後難以回復的環境衝擊，抑或曠日廢時、耗費巨資進行環評後，所投資重大計畫卻未能通過的不合理情況。爰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決議之精神，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審議委員之組成，增列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增加重大計畫各方對話溝通之機會，以強化程序正義及決策正當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83","law_name":"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n\n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law_content_id":"01083:01083:2013-08-06-制定:3","說明":"一、永續發展包括經濟、社會和環境的永續性，環境主管機關僅在環境範疇把關，是故永續發展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主政，兼顧社會與經濟的永續，始稱周延。國家發展委員會前身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亦負責國家重大計畫之審議。\n\n二、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國光石化計畫即為一例。如果類似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應能避免開發案件造成日難以回復的生態環境衝擊，或開發者無所適從，抑或曠日廢時、耗費巨資進行環評後，所投資計畫卻未能通過的不合理情況。\n\n三、民國100年9月9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三，曾通過決議：「永續發展範疇廣泛，涵括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三大層面，為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未來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可視需要，請相關部會將計畫草案，提至永續會報告（分組會議或工作會議），經討論及意見整理後，提出永續會之『諮詢意見』，供行政院參考。」政府組織改造後，設置國家發展委員會，理應將永續發展事務之決策回歸該會掌理。\n\n四、海洋為國家攸關永續發展之重要資源和領域，惟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兼任委員尚未包括海洋委員會，鑒於政府組織改造即將完成，爰比照環境資源部增列之；另參酌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精神，納入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參與決策之機制。","修正":"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n\n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三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遴選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0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