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0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8/LCEWA01_080618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8/LCEWA01_080618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倪安"],"連署人":["黃偉哲","陳唐山","蘇震清","賴振昌","陳其邁","吳宜臻","鄭天財 Sra Kacaw","李俊俋","邱文彥","邱志偉","段宜康","葉津鈴","陳歐珀","蕭美琴","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mtime":"2024-01-19T01:07: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16","last_time":"2015-0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8","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44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447","案由":"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鑒於近年來隨機砍人、幫派尋仇等事件頻傳，令人憂心。但是，刑法普通傷害罪刑度過輕，且為告訴乃論之罪，無以保障人身安全。為維護社會治安、確實保障人權，爰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修訂為「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惟配合我國社會民情，為維持親屬間的倫理與和諧，參考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於一定親屬間的傷害罪仍維持須告訴乃論。為此，因應本條文之修正，擬於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增訂「於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並一併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修正為「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傷害罪」係以維護人身安全，確保人的身體法益為著眼。近年來，蓄意傷害包含隨機砍人事件頻仍。尤其，黑道或幫派份子經常藉故滋事，甚至暴力討債任意危害第三者之身家性命安全。但是，只要無涉殺人或重傷害罪，多能輕易脫身。由於重傷害罪認定標準嚴苛，極少成罪；傷害罪則係刑責過輕，且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實務上經常可見受害者忍氣吞聲，或是在終結審判前撤回告訴。即使裁判確定，也經常因刑度過輕難以收犯罪嚇阻之效。如此，遂令加害者有恃無恐，無以維護社會生活之安寧或是保障受害者人權。\n二、試將本條文與第三百四十九條「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以及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做比較足可見「人不如物」之荒謬。何況，贓物罪還是「非告訴乃論」，為何傷害罪竟係「告訴乃論」之罪？如此，更凸顯其立法之失衡。\n三、此外，證諸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屬於危險犯之「恐嚇罪」在立法上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然而，屬於實害犯的「傷害罪」卻屬告訴乃論之罪，顯有不符比例原則之情形。\n四、考慮各國對於身體法益之保護標準鮮有低於單純財產犯罪者，在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尤不可能存在此情形。比照各國保護人權之實踐，並考慮「兩公約國內法化」之情形，非提高對於普通傷害罪之刑度，實無以保障人身安全與基本人權。\n五、然為顧及我國社會重視親屬間的倫理與和諧，參考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親屬間竊盜罪屬告訴乃論之規定，於一定親屬間的傷害罪，仍維持告訴乃論。","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刑法「傷害罪」係以保護人身安全，確保人的身體法益完整為著眼。近年來，暴力傷害包含隨機砍人事件頻仍，尤其黑道或幫派份子經常藉故滋事，甚至為索取不法利益而暴力討債，危害別人身家性命安全。但是，只要不涉人命或重傷害罪，多能輕易脫身。由於重傷害罪認定標準過嚴，極少成罪；傷害罪則刑責過輕，且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實務上經常可見受害者忍氣吞聲，或是在終結審判前撤回告訴。即使終結審判，也因刑度過輕難以收嚇阻犯罪行為之效。同時，更讓加害者有恃無恐，無以維護社會生活之安寧或是保障受害者人權。\n\n二、試將本條文與第三百四十九條「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以及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做比較足可見「人不如物」之荒謬。何況，贓物罪還是「非告訴乃論」，為何傷害罪竟係「告訴乃論」之罪？如此，更凸顯其立法之失衡。\n\n三、考慮各國對於身體法益之保護標準鮮有低於單純財產犯罪者，在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尤不可能存在此情形。比照各國保護人權之實踐，並考慮兩公約國內法化之情形，不提高對於普通傷害罪之刑度，實無以保障人身安全與基本人權。\n\n四、本條第二項不修訂。\n\n五、為顧及我國社會重視親屬間的倫理與和諧，參考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親屬間竊盜罪屬告訴乃論之規定，於一定親屬間的傷害罪，仍維持告訴乃論，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於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現行":"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24","說明":"配合第二百七十七條之增修訂，本條但書已無存在必要，爰將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及但書刪除。","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0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