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8/LCEWA01_080618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8/LCEWA01_080618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連署人":["陳節如","鄭麗君","何欣純","葉宜津","李貴敏","盧秀燕","李俊俋","邱志偉","周倪安","蘇震清","林德福","蕭美琴","邱文彥","田秋堇","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mtime":"2024-01-19T01:08: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16","last_time":"2015-0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8","會期":6,"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7456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7456","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為避免濫訴，特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刑訴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與通姦除罪化之意旨不符：\n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立法意旨在於維持婚姻圓滿，給外遇配偶回歸家庭的機會。有別於告訴乃論之罪，撤告急於全體之原則，此規定使得通姦罪成為所有刑法「告訴乃論」罪名中，唯一得片面對配偶撤告的罪；然而近年來，一直有檢討我國通姦處以刑罰的聲浪，觀察通姦除罪化之國際趨勢，可知其背後喻有家庭糾紛不應訴諸刑法的意涵在，然而如前所述，刑訴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片面對配偶撤告得的特別規定，將造成以刑法懲罰第三者的情況，除了與通姦除罪化之意旨不合以外，也會引起對於一樣犯錯的配偶與第三者，何以只有第三者須受到懲罰？這樣的疑問。\n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易遭有心人士濫用：\n承上述，實務上，刑訴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常常淪為外遇配偶脅迫小三或小王的武器，或是有心人士設計仙人跳的騙局。考量實務上遭到濫用的機率高，以及前述近年來通姦除罪化的熱議，因此本提案認為應刪除刑訴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特別規定。","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260","說明":"建議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