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議案名稱":"「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8/LCEWA01_080618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8/LCEWA01_080618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連署人":["田秋堇","李俊俋","吳秉叡","蘇震清","鄭麗君","葉宜津","蔡煌瑯","陳節如","許智傑","蔡其昌","何欣純","許添財","劉建國","林淑芬","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mtime":"2024-01-19T01:08: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16","last_time":"2015-0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8","會期":6,"字號":"院總第1563號委員提案第17457號","laws":["01731"],"提案編號":"1563委17457","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為落實開放政府，並減少重複行政程序，特擬具「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減輕重複行政程序，逐步落實透明政府：\n考量若人民對於同一檔案有重複申請的情事，與其讓行政機關重複申請，毋寧透過逐步網路公開之方式，將前人申請過的檔案公開，一方面得減少行政機關核檢之時間、精力浪費，對於人民而言，也是更有效率的資訊取得方式，且能逐步的達到政府資訊透明的目的。\n二、透過科技方式節省人力與物資浪費：\n按檔案法訂定時，採取「使用者付費」原則，因此認為應該依照目的，對於申請人收不同之費用。然而，觀察美國對於透明政府的作法，美國一開始也是採取使用者付費，但隨著電腦與網際網路的普及，美國政府透過上網公開的方法，節省了行政手續與相關檢索、重製費用的浪費。","對照表":[{"law_id":"01731","law_name":"檔案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law_content_id":"01731:01731:1999-11-30-制定:20","說明":"將原條文「書面敘明理由」，改為「書面申請」，並增訂第二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格式，一體適用，避免因為程序不明確使人民行使「知的權利」受到阻攔。","修正":"第十七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申請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n\n前項書面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格式。"},{"現行":"","說明":"一、核准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要求，可知該檔案並無同法第十八條各款不應公開檔案之情事，為避免行政機關對同一檔案重複進行核准以及民眾對同一檔案重複申請，造成人民與機關時間、精力的無益浪費，因此規範各機關應於核准通過後七日內將檔案上網公布，如此亦能達到逐步完成透明政府的目標。\n\n二、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上網公布內容僅限於得部分公開之內容。為避免爭議，特別明文之。","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除應函覆申請人外，並應將經核准之檔案於七日內於機關網站上公布。\n\n前項有同法第十八條情事者，應就其他得公開部分公開之。"},{"現行":"第二十一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law_content_id":"01731:01731:1999-11-30-制定:24","說明":"為避免收費過高，造成民眾申請檔案之不便與阻礙；加之本次修法亦規範機關核准檔案申請同時亦應上網公布，基於鼓勵與避免消極降低民眾為其他有相同「知的需求」之人申請檔案之意願，故修正為除對民眾收取必要之檔案影印費外，對於無收取之正當性的其他費用，明文不得收取。","修正":"第二十一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除必要之影印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