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8/LCEWA01_08061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8/LCEWA01_080618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國正等22人 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四及修正第十二條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6人及委員陳超明等25人分別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國正等22人「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四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5人「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23070200500"}],"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蘇震清","邱志偉","許智傑","邱議瑩","葉宜津","許添財","李應元","田秋堇","蕭美琴","蔡煌瑯","蔡其昌","陳節如","陳其邁","何欣純","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9"]}],"mtime":"2024-01-19T01:07: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16","last_time":"2015-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8","會期":6,"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17458號","laws":["04528"],"提案編號":"243委17458","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鑒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及第五百二十八條修正草案修正通過，有關施行過渡期間事宜，應配合修正。爰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現行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提起再審之訴外，別無任何救濟之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修正草案通過後，將使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之執行程序，仍得提起異議之訴等以資救濟。\n二、為使人民得以因應支付命令程序上之變革，並賦予法院緩衝之過渡期間，爰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對照表":[{"law_id":"04528","law_name":"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528:04528:2013-04-16-修正:16","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n\n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六項。","修正":"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及第五百二十八條，於○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