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8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8/LCEWA01_08061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8/LCEWA01_08061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汝芬","蔡錦隆"],"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張慶忠","蘇清泉","紀國棟","林滄敏","江惠貞","王育敏","吳育仁","李貴敏","廖國棟","詹凱臣","孫大千","李鴻鈞","賴士葆","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mtime":"2024-01-19T01:07: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16","last_time":"2015-0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8","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460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7460","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蔡錦隆等18人，有鑑於勞工同時撫育多胞胎子女的辛勞與經濟壓力，讓生育多胞胎的勞工可以多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每多生一胞胎，增給一成的月投保薪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25","說明":"勞工同時撫育多胞胎子女的辛勞與經濟壓力，讓生育多胞胎的勞工可以多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每多生一胞胎，增給一成的月投保薪資。","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每增一人增給百分之十。\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