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2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8/LCEWA01_08061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8/LCEWA01_08061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連署人":["蘇震清","陳歐珀","蔡其昌","邱志偉","林岱樺","李應元","許智傑","許添財","趙天麟","鄭麗君","陳節如","蔡煌瑯","薛凌","李昆澤","段宜康","高志鵬","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mtime":"2024-01-19T01:07: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16","last_time":"2015-0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8","會期":6,"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7461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7461","案由":"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鑒於現行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所徵收之「健康福利捐」，其分配、支用須符合同條第四項之法定用途，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訂分配及運用辦法辦理；惟因各該受分配機關於預算撥入後，實際使用情形不明，為避免經費使用監督困難，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彙整各健康福利捐之運用情況，送本院備查，以利監督並維立法精神。特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行政院於96年頒布「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該辦法第四條明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視受輔導與照顧者實際需求，以定額先分配供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輔導與照顧之用。該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該受分配機關獲配款項之運用，應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各主管機關包括農業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國民健康局、各縣市衛生局、疾病管制局、內政部及財政部。為達本法所定捐費運用範圍及效能，增訂第五項要求各該受分配菸品健康福利捐機關年度分配預算之運用及補（捐）助及運用等相關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彙整，於次年三月底前送立法院備查。以惕勵各執行機關嚴格遵守預算特定運用範圍，並落實立法監督。","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n\n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n\n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n\n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n\n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n\n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n\n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n\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9-01-12-修正:6","說明":"一、增訂第五項，原項次依序順移。\n\n二、為有效監督本法捐費之使用與促進資訊透明，除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分配項目以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其他受分配機關，相關經費運用，補（捐）助事項、對象、金額等資訊，於每年三月將前年度之經費運用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修正":"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n\n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n\n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n\n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n\n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n\n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n\n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n\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之使用，除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以外，各受分配機關年度經費之運用事項及金額、補（捐）助事項、受補（捐）助單位名稱與金額，相關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後，於次年三月送立法院備查。\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