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2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議案名稱":"「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8/LCEWA01_080618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8/LCEWA01_080618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9人、委員楊曜等18人分別擬具「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案。","billNo":"1040417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案。","billNo":"103090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2070201700"}],"提案人":["楊曜"],"連署人":["林岱樺","蔡煌瑯","陳節如","蔡其昌","趙天麟","高志鵬","蘇震清","李應元","許添財","李昆澤","陳歐珀","薛凌","邱志偉","許智傑","鄭麗君","段宜康","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會期":"08-06-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16","2015-01-20"],"會議代碼":"院會-8-6-1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7-35,36-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4-15"]}],"mtime":"2024-01-19T01:07: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16","last_time":"2015-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8","會期":6,"字號":"院總第461號委員提案第17462號","laws":["01865"],"提案編號":"461委17462","案由":"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鑒於西元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以下簡稱公約），並於西元2005年12月14日生效，其目的在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內容涵括貪腐行為之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不法資產之追回，及落實公約之執行機制等，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為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接軌，特提案增訂「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本於互惠原則。\n二、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實施立法指南及公約締約國會議之決議；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n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及相關國際組織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n四、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對照表":[{"law_id":"01865","law_name":"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rows":[{"說明":"西元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目的在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內容，包含貪腐行為之預防、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不法資產之追回，及落實公約之執行機制等。為展現我國反貪腐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行政透明與課責。","增訂":"第一條　為實施西元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簡稱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與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行政透明與課責，特制定本法。"},{"說明":"有關公約之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係以締約國之間相互合作為基本精神，以互惠為根本原則。","增訂":"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n\n前項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本於互惠原則。"},{"說明":"為減少公約具國內法之效力後，國內法律適用混亂情形，明定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增訂":"第三條　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實施立法指南及公約締約國會議之決議。\n\n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除符合公約之規定外，應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增訂":"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說明":"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增訂":"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n\n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共同落實公約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說明":"明定資訊透明義務及報告內容，展現我國對預防及打擊貪腐之成果，並便於公民監督，及與其他締約國相互資訊交流。","增訂":"第六條　行政院應定期公布政府反貪腐報告。\n\n前項報告，應包含政府機關之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分析報告，與各項反貪腐政策、措施之有效性評估。"},{"說明":"為確實實踐公約建構之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增訂":"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2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