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9/LCEWA01_080619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9/LCEWA01_080619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33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30070200900"}],"提案人":["黃志雄"],"連署人":["廖國棟","蔡正元","簡東明","吳育仁","邱文彥","楊瓊瓔","楊玉欣","盧秀燕","江惠貞","張嘉郡","楊應雄","江啟臣","陳鎮湘","吳育昇","詹凱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3-27"]}],"mtime":"2024-01-19T01:05: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22","last_time":"2015-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9","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7468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7468","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鑒於我國勞工超時加班情況日益嚴重，雖勞動基準法相關條例已針對雇主制定罰則，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卻屢見雇主無視超時工作之規定，顯見現行法律仍無法有效改善勞動環境，為積極改善我國超時工作現況，並促使政府及企業打造優質就業環境，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關於勞工超時工作雖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然就實務上而言，目前裁罰狀況即便查到多名勞工連續多天、多個月違法加班也僅罰一次，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也無法達到嚇阻的功效。另查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1020131923號」解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裁罰疑義指出，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分別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爰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於符合比例原則下裁處。綜上所述，顯見多名勞工、連續數月超時工作即屬違反數個行政罰而應分次處罰。但目前執行上仍以裁罰一次為主，實無法立即改善勞動環境，故為積極改善我國超時工作現況，並促使政府及企業打造優質就業環境，爰提案修正應以違反人數、次數分次裁罰之。","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1-06-13-修正:91","說明":"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關於勞工超時工作雖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然就實務上而言，目前裁罰狀況即便查到多名勞工連續多天、多個月違法加班也僅罰一次，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也無法達到嚇阻的功效。為積極改善我國超時工作現況，並促使政府及企業打造優質就業環境，爰增訂第二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次數計次處罰，每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原第二、三項移列第三、四項。","修正":"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次數計次處罰，每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