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8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9/LCEWA01_080619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9/LCEWA01_080619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倪安","陳歐珀"],"連署人":["李俊俋","段宜康","何欣純","姚文智","田秋堇","蘇震清","許智傑","李昆澤","陳唐山","鄭麗君","鄭天財 Sra Kacaw","葉津鈴","蕭美琴","黃偉哲","陳其邁","賴振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mtime":"2024-01-19T01:06: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22","last_time":"2015-0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9","會期":6,"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7470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7470","案由":"本院委員周倪安、陳歐珀等18人，有鑑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且在「法官知法原則」下，正確適用法律為法官的職權亦為義務，故法官為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最後防線。於被害人不同之同一案件，公訴程序之保障並無不足；然自訴案件，依規定卻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且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並未予自訴人聲明併同前案審理之機會，訴訟繫屬即行消滅，救濟無門常引起民怨。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人民訴訟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且在「法官知法原則」下，正確適用法律為法官的職權亦為義務，故法官為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最後防線。\n二、於被害人不同之同一案件，於公訴程序因有檢察官，且法律就管轄錯誤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不待檢察官之聲請，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並同時諭知移送管轄法院之判決，訴訟程序之保障並無不足；然於自訴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卻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且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並未予自訴人聲明併同前案審理之機會，訴訟繫屬即行消滅，救濟無門常引起民怨。\n三、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修正草案」，除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外，另增訂「被害人不同之同一案件而為不受理判決時」，並將原「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規範，修正為「除經自訴人聲明反對外，應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或裁定移送前案合併審判」，以保障人民訴訟權。","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五條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359","說明":"一、有鑑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且在「法官知法原則」下，正確適用法律為法官的職權亦為義務，故法官為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最後防線。\n\n二、於被害人不同之同一案件，於公訴程序因有檢察官，且法律就管轄錯誤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不待檢察官之聲請，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並同時諭知移送管轄法院之判決，訴訟程序之保障並無不足；然於自訴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卻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且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並未予自訴人聲明併同前案審理之機會，訴訟繫屬即行消滅，救濟無門常引起民怨。\n\n三、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修正草案」，除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外，另增訂「被害人不同之同一案件而為不受理判決時」，並將原「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規範，修正為「除經自訴人聲明反對外，應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或裁定移送前案合併審判」，以保障人民訴訟權。","修正":"第三百三十五條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或因被害人不同之同一案件而為不受理判決時，除經自訴人聲明反對外，應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或裁定移送前案合併審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