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9/LCEWA01_080619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9/LCEWA01_080619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張嘉郡"],"連署人":["黃昭順","孫大千","簡東明","蘇清泉","李鴻鈞","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詹凱臣","廖國棟","賴士葆","蔣乃辛","盧嘉辰","吳育昇","楊玉欣","邱文彥","陳鎮湘","徐少萍","陳碧涵","李貴敏","呂學樟","蔡正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mtime":"2024-01-19T01:06: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22","last_time":"2015-0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9","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7472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17472","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張嘉郡等23人，鑒於我國育齡婦女因結婚生育而退出勞動市場甚為普遍，因此，除了鼓勵婦女生育以外，於勞動市場面，亦宜以各項配套，鼓勵婦女投入就業市場。我國每年出生的多胞胎約近3千對，同時撫養多胞胎的父母於各方面皆比單胞胎需支出更多養育費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亦宜酌於加給，除了收鼓勵生育之效，亦能提升婦女投入勞動力市場之動能。爰此，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增列撫育雙生以上子女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酌予加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科會報告顯示，30歲以上女性退出勞動市場的主要原因，有8成以上是因家庭因素，突顯我國育齡婦女因結婚生育而退出勞動市場甚為普遍，近年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雖逐漸上升，然仍遠低於歐美等先進國家，且女性勞動力於25至29歲達到高峰後，下降速度高，因此，除了鼓勵婦女生育以外，於勞動市場面，亦宜以各項配套，鼓勵婦女投入就業市場。\n二、目前我國「就業保險法」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計算，若是被保險人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同時撫育雙生以上子女，仍是領取相同份額之留停津貼，未有加給。我國每年出生的多胞胎約近3千對，同時撫養多胞胎的父母於各方面皆比單胞胎需支出更多養育費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亦宜酌於加給，以舒緩撫育雙胞胎所需的額外支出。\n三、根據勞保局統計顯示，目前我國生產雙胞胎或多胞胎者請領生育給付之人數，每月約200人，撫育雙生以上子女者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若於合理範圍內酌於增加，除了收鼓勵生育之效，亦能提升婦女投入勞動力市場之動能。爰此，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增列撫育雙生以上子女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酌予加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25","說明":"我國每年出生的多胞胎約近3千對，同時撫養多胞胎的父母於各方面皆比單胞胎需支出更多養育費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亦宜酌於加給，以舒緩撫育雙胞胎所需的額外支出。撫育雙生以上子女者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若於合理範圍內酌於增加，除了收鼓勵生育之效，亦能提升婦女投入勞動力市場之動能。爰此，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增列撫育雙生以上子女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酌予加給。","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被保險人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有同時撫育雙生以上子女者，每增一名子女按第一項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