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7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9/LCEWA01_080619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9/LCEWA01_080619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黃偉哲","孔文吉","周倪安","曾巨威","江惠貞","簡東明","陳碧涵","張嘉郡","徐少萍","廖正井","蘇清泉","吳育仁","楊玉欣","陳鎮湘","王育敏","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mtime":"2024-01-19T01:06: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22","last_time":"2015-0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9","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7475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7475","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7人，針對社會上因鄰戶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而起爭執，甚至產生訴訟的情形屢見不鮮；在基本人權愈來愈受重視的社會發展，此等為隱私保護及其他權益保障間的衝突，亦必更加頻繁發生。為促進社會和諧，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允宜將監視錄影設備相關事項入法，就其設置應經程序、管理及取得資料之保管使用等，均作明確規範，以期在不同權益保護間取得平衡，並使人民行為有所依循，得免訟爭。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十六條新增關於住戶於其專有部分設置監視錄影器而影響及其他住戶專有或約定專用或共用部分時，應遵循之程序及相關管理與使用之規定；以及違反時之處理。\n二、第三十六條增加管理委員會本身設置監視錄影器應遵守之程序及將對社區監視錄影器之管理相關事宜納入管理委員會職務範圍之內。另明文規範本條例與個資法之適用原則，免生疑義。\n三、第四十七條配合前開修正，將違反者列為主管機關行政裁罰的事項。","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n\n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n\n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n\n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n\n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18","說明":"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n\n二、第五項新增。蓋住戶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自行設置監視錄影器，如其攝錄範圍及於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或（及）共用區域，引發鄰戶關係之紛爭屢見不鮮，目前此部分法律關係似僅能回歸基本的民刑法規定。不僅需時冗長，且耗費社會資源。容有於本法就相關行為加以規範，使個人權益保障及隱私維護間有取得平衡，以期達到定息止爭的效果。\n\n三、第六項乃規範增設錄影監視器之方法程序需向管理委員會為之，以符合管理委員會自律管理之權責。\n\n四、第七項規定，當事人（含其繼受人）得撤回其同意，以尊重當事人之自主決定權並使管理委員會能知悉並加以後續處理。\n\n五、原第五項依序改列為第八項，並配合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n\n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n\n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n\n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n\n住戶於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設置監視錄影器，監視錄影範圍及於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者，其設置應經監視錄影範圍內所及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同意後為之；監視錄影範圍及於共用或約定共用部分者，其設置除地面層以上各層走廊僅須經該走廊所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同意外，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n前項情形，住戶應檢具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並以書面記載監視錄影器之設置者、管理者、數量、位置、裝設起迄日期、監視錄影方式（監視或包含錄影）、範圍、影像資料之保存、管理或銷毀情形等相關資料向管理委員會報備，如有變動應予更新；住戶就所取得之影像資料，不得為非必要之處理與利用。\n第五項之區分所有權人或其繼受人得向設置監視錄影器之住戶撤回其同意，並通知管理委員會。\n住戶違反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現行":"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n\n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n\n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n\n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n\n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n\n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n\n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n\n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n\n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n\n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n\n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n\n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n\n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n\n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39","說明":"一、本條第三款增加管委會自行設置監視錄影器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第十款，配合第十六條之修正，將住戶依本條例規定設置監視錄影器之管理相關事宜納入管理委員會職務之內。\n\n二、參酌外國立法例，多明定監視錄影器所攝錄之影像資料有一定的保存期間，並明定於該期間經過後，應予銷毀或刪除，以維護被攝錄者之權益。爰於第十一款增訂管理委員會對相關影像資料之保管期間與銷毀義務，再行公告之必要。\n\n三、增訂第二項，大廈設置監視錄影器之影像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以免適用上疑義。\n\n四、又如管理委員會設置監視錄影器僅進行監看，並未攝錄，雖亦需符合前項第三款設置要件（為維護秩序、管理環境及保障居住安全之必要），但未取得、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對個人隱私侵害程度較低，則不在本項規定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範圍內，併此敘明。","修正":"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n\n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n\n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n\n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於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設置監視錄影器，並得對其取得之影像資料為必要之處理、利用。\n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n\n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n\n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n\n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n\n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n\n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n\n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設置監視錄影器之設置者、管理者、數量、位置、監視錄影方式（監視或包含錄影）、範圍等相關情形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n\n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及管理委員會設置監視錄影器影像資料之點收與保管。除因公務機關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外，監視錄影器影像資料至遲應於錄影日起一年內銷毀之。\n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n\n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n\n前項相關監視錄影器，其影像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現行":"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n\n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n\n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n\n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52","說明":"本條第二款修正，係配合第十六條增列之第五項，將之納入主管機關裁處事項範圍。","修正":"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n\n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n\n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至第五項規定，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要求改正或按規約處理而不從者。\n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