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23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9/LCEWA01_080619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9/LCEWA01_080619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32人、委員邱議瑩等20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曜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31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9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2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800"}],"提案人":["楊曜","陳雪生","劉櫂豪","陳歐珀","蘇震清","蔡其昌","趙天麟","吳秉叡"],"連署人":["劉建國","李昆澤","姚文智","陳明文","陳亭妃","田秋堇","葉宜津","李俊俋","陳節如","陳唐山","蔡煌瑯","許智傑","薛凌","何欣純","高志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2"],"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3-13"]}],"mtime":"2024-01-19T01:06: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22","last_time":"2015-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9","會期":6,"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7482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7482","案由":"本院委員楊曜、陳雪生、劉櫂豪、陳歐珀、蘇震清、蔡其昌、趙天麟、吳秉叡等23人，鑒於大陸漁船越界侵害我國海洋資源之情形日益嚴重，相關處罰無法達成嚇阻之目的。為有效維護我國海洋資源，並給予主管機關明確執法依據，特提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對於遭處罰鍰之大陸船舶，未完全清償罰鍰者得予以扣留船舶與物品，不受扣留僅得三個月之限制，以強化嚇阻違法行為。爰增訂第三項條文，原條文次序調整。\n二、對於從事漁撈與非法漁業活動之大陸漁船提高罰則，以嚇阻日益嚴重之大陸漁船違法問題，以維護我國海洋資源。","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n\n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n\n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n\n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n\n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49","說明":"對於遭處罰鍰之大陸船舶，未完全清償罰鍰者得予以扣留船舶與物品，不受扣留僅得三個月之限制，強化嚇阻違法行為。爰增訂第三項條文，原條文次序調整。","修正":"第三十二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n\n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n\n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n\n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n\n因違反本條例遭處罰鍰，罰鍰金額未完全清償者，主管機關得扣留其船舶、物品，不受前項三個月之限制。\n\n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現行":"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11-12-06-修正:113","說明":"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對於從事漁撈與非法漁業活動之大陸漁船提高罰則，以嚇阻日益嚴重之大陸漁船違法問題，以維護我國海洋資源。","修正":"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從事漁撈或非法漁業行為者，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