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24人","議案名稱":"「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9/LCEWA01_080619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9/LCEWA01_080619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陳雪生","劉櫂豪","蘇震清","陳亭妃"],"連署人":["許智傑","許添財","李昆澤","陳明文","趙天麟","蔡其昌","劉建國","田秋堇","葉宜津","李俊俋","陳歐珀","陳節如","姚文智","陳唐山","蔡煌瑯","吳秉叡","何欣純","薛凌","高志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4"}],"mtime":"2024-01-19T01:06: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22","last_time":"2015-11-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9","會期":6,"字號":"院總第1775號委員提案第17485號","laws":["01274"],"提案編號":"1775委17485","案由":"本院委員楊曜、陳雪生、劉櫂豪、蘇震清、陳亭妃等24人，鑒於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過於僵化，有礙公益勸募之進行。為彈性調整相關規範，符合實務需求與促進立法目的。特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加強規劃、整合及統籌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之資源，各級政府仍應具備相關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配合實務需求，適度彈性規範勸募所得達預定勸募總額時應停止，但重大災害之勸募，經主管機關同意與公告者，始得延長。","對照表":[{"law_id":"01274","law_name":"公益勸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74:01274:2006-04-25-制定:7","說明":"為加強規劃、整合及統籌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之資源，各級政府仍應具備相關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修正":"第七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各級政府基於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辦理勸募活動，應具備申請書、勸募活動計畫、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law_content_id":"01274:01274:2006-04-25-制定:12","說明":"配合實務需求，適度彈性規範勸募所得達預定勸募總額時應停止，重大災害之勸募，經主管機關同意與公告者，始得延長。","修正":"第十二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n\n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期間之勸募所得達預定勸募總額時，不得再為勸募行為，並應公告之。但屬重大災害而有增加勸募金額之必要時，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勸募團體公告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