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9/LCEWA01_080619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9/LCEWA01_080619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葉宜津"],"連署人":["蘇震清","邱志偉","陳亭妃","陳唐山","鄭麗君","李應元","陳明文","蕭美琴","邱議瑩","李俊俋","吳秉叡","陳節如","段宜康","許智傑","許添財","林淑芬","蔡煌瑯","趙天麟","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mtime":"2024-01-19T01:06: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22","last_time":"2015-0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9","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7487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7487","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葉宜津等21人，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明訂報紙、雜誌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其立法理由乃為維持選舉廣告放送之公平性；惟因應近年新媒體及公民力量之成長與改變，現行本法卻僅規範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對於電視及網路媒體等平台之相關規範仍付之闕如。為符合現況，本法規範實有與時俱進之必要，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法第四十七條現行條文規定，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惟考量近年來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電視廣告日益增加，並因公民力量覺醒與崛起，新興網路媒體等更是宣揚政治理念及廣告託播之主要傳播平台，然現行條文對於競選廣告之規範僅限於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實有不足之處。為符合現況，本法規範實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以維持選舉之公平性，避免候選人得到差別待遇，爰修正本條文，將電視、網路媒體等平台納入規範。","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55","說明":"考量近年來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電視廣告日益增加，並因公民力量覺醒與崛起，新興網路媒體等更是宣揚政治理念及廣告託播之主要傳播平台，然現行條文對於競選廣告之規範僅限於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實有不足之處。為符合現況，本法規範實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以維持選舉之公平性，避免候選人得到差別待遇，爰修正本條文，將電視、網路媒體等平台納入規範。","修正":"第四十七條　報紙、雜誌、電視或網路媒體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