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9/LCEWA01_080619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9/LCEWA01_080619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葉宜津"],"連署人":["邱議瑩","林淑芬","邱志偉","陳明文","李俊俋","陳唐山","陳節如","趙天麟","尤美女","許添財","段宜康","陳亭妃","蔡煌瑯","吳秉叡","蕭美琴","許智傑","李應元","鄭麗君","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mtime":"2024-01-19T01:06: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22","last_time":"2015-0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9","會期":6,"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7486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7486","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葉宜津等21人，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之立法理由乃為避免第三人不實刊登廣告惡意抹黑，影響選舉風氣，而因應近年新媒體及公民力量之成長與改變，現行本法卻僅規範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應載明刊登競選廣告者之姓名，對於電視及網路媒體等平台之規範仍付之闕如。為求與時俱進，端正選舉風氣，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法第五十一條現行條文規定，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然本條文之立法理由乃為避免第三人不實刊登廣告惡意抹黑，影響選舉風氣。惟考量近年競選之電視廣告日益增加，新興網路媒體等更是宣揚政治理念及廣告託播之主要傳播平台，然現行條文對於競選廣告之規範僅限於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實有不足之處。為符合現況，本法規定實有與時俱進之必要，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電視、網路媒體等平台納入規範。","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說明":"本條文之立法理由乃為避免第三人不實刊登廣告惡意抹黑，影響選舉風氣。惟考量近年競選之電視廣告日益增加，新興網路媒體等更是宣揚政治理念及廣告託播之主要傳播平台，然現行條文對於競選廣告之規範僅限於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實有不足之處。為符合現況，其規範實有與時俱進之必要，爰修正本條文，將電視、網路媒體等平台納入規範。","修正":"第五十一條　報紙、雜誌、電視或網路媒體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