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1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19/LCEWA01_080619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19/LCEWA01_080619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會期":"08-06-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1-22","2015-01-23"],"會議代碼":"院會-8-6-19"}],"mtime":"2024-01-19T01:06: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1-22","last_time":"2015-0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9","會期":6,"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17489號","laws":["01724"],"提案編號":"1259委17489","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現行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盡周延，雖有授權主管機關（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之設計，唯該辦法自民國100年9月22日發布施行至今，卻未能落實，相關資源未確實到位，致造成許多身心障礙學生適應不良，教師亦苦不堪言。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俾確實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係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該法全文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目的旨在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而授權主管機關（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n揆諸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提供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人員協助。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第四條規定，「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及第五條規定，「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其內容堪稱完備，唯該辦法自民國100年9月22日發布施行至今，各級學校並未能適度增置資源班教師，相關資源亦未到位，致造成許多身障生適應不良，既無法兼顧普通學生，老師亦苦不堪言。究其原因，乃因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文字規定，並未強制落實「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與「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實亟待修正。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二項中之「或」修正為「且」，俾使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權利之規定，更加周延。","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n\n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第一項不修正。\n\n二、第二項中之「或」修正為「且」，俾使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權利之規定，更加周延。","修正":"第二十七條　（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n\n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且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1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