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國正等18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1/LCEWA01_080701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1/LCEWA01_080701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林德福","陳超明","吳育昇","鄭天財 Sra Kacaw","蔡錦隆","顏寬恒","王廷升","王育敏","簡東明","廖國棟","曾巨威","陳雪生","江惠貞","楊玉欣","翁重鈞","蘇清泉","孫大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2-24"],"會議代碼":"院會-8-7-1"},{"會期":"08-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2-24"],"會議代碼":"院會-8-7-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24"}],"mtime":"2024-01-19T01:05: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2-24","last_time":"2015-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會期":7,"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17491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17491","案由":"本院委員林國正等18人，鑑於高房價引發之居住問題引發高度民怨，有關社會住宅之提供乃降低房價，解決民眾居住正義之有效政策措施。本席等要求政府目前所推行之社會住宅，應比照先進國家作法，成立專責之「住宅法人」。爰此特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亞洲等社會住宅後進發展國家，為推動社會住宅，均採成立專責的「住宅法人」來執行，例如日本各地方政府的「住宅公社」，韓國的「土地住宅公社」（LH）及「首爾住宅公社」（SH）、香港的「房屋委員會」、新加坡的「建屋發展局」等。台灣卻不思此途，而是一味寄期望於民營的建商，結果社會住宅了無著落，「合宜住宅」卻弊案叢生。鑑於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偏低，以及政府推動上錯誤思維與慣性卸責，必須從根本確立我國發展社會住宅目標與原則，做為政府的施政方針與究責依據。因此，提出成立住宅法人的改革訴求。","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n\n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4","說明":"亞洲等社會住宅後進發展國家，為推動社會住宅，均採成立專責的「住宅法人」來執行，例如日本各地方政府的「住宅公社」，韓國的「土地住宅公社」（LH）及「首爾住宅公社」（SH）、香港的「房屋委員會」、新加坡的「建屋發展局」等。台灣卻不思此途，而是一味寄期望於民營的建商，結果社會住宅了無著落，「合宜住宅」卻弊案叢生。","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n\n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n\n三、住宅法人：為公辦民營之住宅專責執行機關。"},{"現行":"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30","說明":"鑑於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偏低，以及政府推動上錯誤思維與慣性卸責，必須從根本確立我國發展社會住宅目標與原則，做為政府的施政方針與究責依據。因此，提出成立住宅法人的改革訴求。","修正":"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由住宅法人經營管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