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2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國正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1/LCEWA01_08070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1/LCEWA01_08070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國正"],"連署人":["林德福","陳超明","吳育昇","鄭天財 Sra Kacaw","蔡錦隆","潘維剛","王廷升","蔣乃辛","顏寬恒","廖國棟","王育敏","簡東明","江惠貞","曾巨威","陳雪生","孫大千","楊玉欣","翁重鈞","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2-24"],"會議代碼":"院會-8-7-1"},{"會期":"08-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2-24"],"會議代碼":"院會-8-7-1"}],"mtime":"2024-01-19T01:05: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2-24","last_time":"2015-02-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49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492","案由":"本院委員林國正等20人，鑑於國內選舉前各地下賭盤傳聞盛行，且多有影響選舉行情之嫌。現行刑法有關營利性賭博之罰則是否過輕，以致未能有效嚇阻與懲罰相關之賭博行為。爰此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相關規定似嫌過輕，恐難收嚇阻與懲罰組織性與營利性之賭博行為。\n二、建議法務部針對相關營利型犯罪行為可採一般性加重規定，將刑責從原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元以上罰金，以期罪刑相符，有效嚇阻與懲罰相關之犯罪行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03","說明":"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相關規定似嫌過輕，恐難收嚇阻與懲罰組織性與營利性之賭博行為。\n\n建議法務部針對相關營利型犯罪行為可採一般性加重規定，將刑責從原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元以上罰金，以期罪刑相符，有效嚇阻與懲罰相關之犯罪行為。","修正":"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上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2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