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2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1/LCEWA01_08070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1/LCEWA01_08070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李俊俋","李昆澤","陳歐珀","黃偉哲","蔡煌瑯","陳節如","蘇震清","蔡其昌","段宜康","姚文智","許添財","鄭麗君","李應元","陳明文","邱志偉","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2-24"],"會議代碼":"院會-8-7-1"},{"會期":"08-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2-24"],"會議代碼":"院會-8-7-1"}],"mtime":"2024-01-19T01:05: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2-24","last_time":"2015-02-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7493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7493","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有鑑於我國各級選舉中，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票上，未刊印關政黨推薦資訊，造成國民投票時之不便，並有破壞法律一致性之疑慮，特擬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黨政治為民主政治之常態，因此於選舉時明確揭露候選人之政黨推薦資訊，提供公民圈選時充分資訊，是政府辦理選務之重點工作。依目前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票皆印製推薦政黨，獨地方公職人員無，令人費解。\n二、法律之制定應具有內在一致性，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例外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制定目的，乃為本國公職人員選舉進行規範，以便國民推選其代議代表。對於選舉票刊印候選人之推薦政黨，無論是立法委員，或是地方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皆應一體適用，而非因立法語句若干模糊，而刻意造成例外情況。\n三、為避免行政機關再度據上述原因，於行政作為上造成實質破壞法律一致性之情事，因此具體修訂相關法條。","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n\n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72","說明":"一、政黨政治為民主政治之常態，因此於選舉時明確揭露候選人之政黨推薦資訊，提供公民圈選時充分資訊，是政府辦理選務之重點工作。依目前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票皆印製推薦政黨，獨地方公職人員無，令人費解。\n\n二、因此，本修正案乃於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處移除「立法委員」字樣，使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票一體適用刊印推薦政黨之名稱，以維持立法一致性。","修正":"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n\n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2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