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12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1/LCEWA01_0807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1/LCEWA01_0807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3300"}],"提案人":["鄭麗君"],"連署人":["林淑芬","李昆澤","陳節如","陳明文","李應元","趙天麟","何欣純","田秋堇","劉建國","黃偉哲","陳亭妃","邱志偉","蘇震清","尤美女","陳其邁","劉櫂豪","蕭美琴","葉宜津","陳歐珀","蔡其昌","許智傑","蔡煌瑯","邱議瑩","姚文智","管碧玲","吳秉叡","葉津鈴","賴振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2-24"],"會議代碼":"院會-8-7-1"},{"會期":"08-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2-24"],"會議代碼":"院會-8-7-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9-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9-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9"]}],"mtime":"2024-01-18T10:24: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2-24","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95號","提案編號":"1607委17495","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9人，為降低修憲門檻，創造我國憲政改革契機以還憲於民，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同時亦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從憲法學理觀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暨增修條文雖自1991年迄今歷經7次修正，對台灣政治的民主化與本土化不無貢獻。惟仍存有諸多年久失修、與時代脫節的落後之處亟待修正，俾使台灣民主憲政發展與時俱進。尤其台灣公民意識大幅覺醒，舉凡：選舉年齡降低至18歲、人權清單擴充、國會選制改革、確立總統權責…等課題，都成為邇來超越政治對立、吸引公民廣泛關注的憲政改革焦點。\n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其中以公民複決，取代任務型國大複決，是主權在民、直接民權的落實，提供公民參與憲法修改機會，亦為一大進步。然而，公民複決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數1/2，其門檻之高，乃民主憲政國家所罕見，使得任何修憲提案事實上成了「不可能的任務」，飽受各界非議。\n三、為呼應社會憲政改革呼聲、創造憲法修改的可能性以還憲於民，爰提案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修正案改由立法委員2/3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同時選舉人投票複決部分，亦改為以有效同意票超過1/2即通過之。","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13","說明":"一、為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同時亦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從憲法學理觀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暨增修條文雖自1991年迄今歷經7次修正，對台灣政治的民主化與本土化不無貢獻。惟仍存有諸多年久失修、與時代脫節的落後之處亟待修正，俾使台灣民主憲政發展與時俱進。尤其台灣公民意識大幅覺醒，舉凡：選舉年齡降低至十八歲、人權清單擴充、國會選制改革、確立總統權責…等課題，都成為邇來超越政治對立、吸引公民廣泛關注的憲政改革焦點。\n\n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其中以公民複決，取代任務型國大複決，是主權在民、直接民權的落實，提供公民參與憲法修改機會，亦為一大進步。然而，公民複決贊成票須超過選舉人總數1/2以上，則是極高之門檻，乃民主憲政國家所罕見。換言之，修憲提案要經過3/4立委決議通過已非易事，加上1/2選舉人同意之超高門檻，使得任何修憲提案事實上成了「不可能的任務」，飽受各界非議。\n\n三、為呼應社會憲政改革呼聲、創造憲法修改的可能性，還憲於民，爰修正本條文字，憲法修正案修正為由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同時選舉人投票複決部分，亦修正為以有效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即通過之。","修正":"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12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