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21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2/LCEWA01_080702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2/LCEWA01_080702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3200"}],"提案人":["李應元"],"連署人":["陳節如","蘇震清","陳亭妃","邱志偉","鄭麗君","劉櫂豪","許添財","陳其邁","陳明文","蔡煌瑯","黃偉哲","管碧玲","陳唐山","葉宜津","李昆澤","吳秉叡","蔡其昌","李俊俋","段宜康","劉建國","楊曜","許智傑","蕭美琴","田秋堇","尤美女","高志鵬","姚文智","莊瑞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3-03"],"會議代碼":"院會-8-7-2"},{"會期":"08-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3-03"],"會議代碼":"院會-8-7-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9-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9-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9"]}],"mtime":"2024-01-18T10:24: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3-03","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2","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496號","提案編號":"1607委17496","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9人，為擴大政治參與，並讓國會議員的席次分配更能反映民意，擬將選舉權年齡降為十八歲，同時合理調整立法委員名額與產生方式。另為使憲法能隨政治、社會與經濟的時空變遷而與時俱進，擬降低修憲門檻，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選舉權年齡降為十八歲\n現行憲法規定行使投票權的門檻為年滿二十歲，此為六十幾年前之制度設計。惟近年來絕大多民主國家，紛紛調降行使投票權的門檻，目前以18歲的門檻規定最為普遍，而我國是極少數還採二十歲投票門檻的國家。\n此外我國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也就是說，年滿十八歲就開始肩負兵役義務。為使權利與義務相稱，投票與服兵役之年齡應有一致性之門檻。\n二、立法委員的席次分配應更忠實地反映民意\n選舉制度應該要像一面鏡子，選舉結果的席次分配必須要能忠實地反映民意。但由於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關於立法委員產生方式，規定每縣市至少一人，以及在不分區立委員席次分配時採所謂的「並立制」，造成政黨得票數與所獲得席次不相稱，嚴重偏離「票票等值」的民主理想。\n以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連江縣產生的立委獲得二五二八票，而新竹縣產生的立委獲得十七萬一四六六票，得票數如此懸殊，顯示出票票不等值的嚴重性。由於「每縣市至少一人」之規定，有其歷史背景因素以及地方代表性之考量，因此不易變動。因此本草案採所謂的「聯立制」雙投票，來矯正票票不等值的現象。即讓各政黨當選的總席次，取決於政黨票的得票數。\n三、合理增加立法委員的名額\n雖然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公式，來決定一個國家最適當的國會議員人數，但目前立法委員的總席次只有113席，這在採單一國會，人口超過一千萬的國家中，可說是嚴重偏低。由於立法委員席次太少，可能造成對行政部門的監督不足，在議事討論上較不週延，或是議事上被少數人壟斷。\n在OECD國家中，其人口在500之1500萬者，其國會議員名額最少者為澳洲，其下議院名額為148人，其他國家皆在150席以上。人口在1,500萬至9,000萬間，大約每10萬人產生一位國會議員。\n由OECD國家的數據得出，一個中型國家的最小國會規模，一般皆不小於150席，故本修正案之立法委員席次就以150席為基準。並仿德國聯立制之作法，若有獨立候選人在區域選舉中當選，則總席次將跟著增加，因前述150席將分配給得票數超過百分之五的政黨。\n四、增加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n依現制立法院中只有六席原住民代表，若依本草案規定，各政黨在安排其政黨代表名單時，原住民的比例不得少於七分之一。依此設計，能參與不分區席次分配的政黨，至少都必須保留一席原住民代表，原住民總席次至少可增加到11席。\n五、合理調整國會修憲門檻\n憲法是國家動用公權力，用以保障人民權益的最高依據。因此憲法必須能夠與時俱進，自我修正調整，以因應時代政治、經濟與社會變遷之挑戰，解決每個時代所遭遇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美國開國先賢傑佛遜會說，憲法是為活人而訂，每一世代皆應有其憲法。\n「歐盟藉由法律到民主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for Democracy Through Law）」還是在2009年底通過「論修憲報告（Report o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報告中指出： 在修憲的過程中會遇到兩個潛在陷阱。修憲的程序與門檻太僵硬或太嚴格，將封鎖修憲的可能性，剝奪多數公民希望憲政改革的期望。反之太鬆或太有彈性，將使得憲政秩序較不穩定，較不可預期。因此合理的修憲程序與門檻，就是如何在僵固性與彈性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n資料來源：李應元辦公室整理自Report o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2010）\n六、合理調整公民複決的規定\n國會議決後的修憲案，在某些國家須經公民複決程序。歐盟的報告中認為，公民複決應該是在憲法有要求時實施，不應用於凌駕國會修憲權責，或破壞民主原則。該報告不認為應以公民複決的門檻，來提高修憲的難度。該報告比較擔心的是像戴高樂，無視於憲法對於修憲程序的規定，逕行將自己的修憲主張交付公民投票。\n資料來源：李應元辦公室整理自Report o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2010）\n資料來源：李應元辦公室整理自Report o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2010）\n但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憲門檻，要求必須經由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再經過過半數的選舉人投下贊成票，才能完成修憲程序。如此高的雙重修憲門檻，等於扼殺修憲的可能。活的人被死的憲法限制，這對實施憲政將是一大諷刺。\n為避免我國憲政發展陷入自我設限的僵局，應合理調整修憲門檻。故建議立法院的修憲案須經三分之二的立委出席，及出席立委三分之二之決議。且在公民複決時，有效同意票數超過反對票數即通過。\n美國在制定全球第一部成文憲法時，華盛頓就曾說，因為制憲者之才智並非無限，所以必須藉由修憲來改進。近來由於時代變遷的步伐越來越快，對人民權利義務的挑戰也就越頻繁。當無法透過法律，憲政習慣，或憲法解釋等途徑來解決時時，修憲就是必要的解決之道。因此必須有合理的修憲機制，才能提供處理政治、社會與經濟衝突的安全瓣，達到穩定國家的功能。過去有些國人過度強調憲法的穩定性，認為頻繁修憲不是好現象。從各國的經驗來看，這也未必。反倒是不能更改不合理的憲法設計，讓人民失去對憲法的信心，那才是真的憲政危機。\n資料來源：李應元辦公室整理自： 1.Rasch& Congleton,「Amendment Procedures and Constitutional Stability」; 2.Report o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2010）; 3.Dieter Grimm, 「The Basic Law 60-Identy and Change; 4.Wikipedia","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降低行使投票權年齡，以符合世界潮流。\n\n三、使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稱。","修正":"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n\n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合理調高立法委員席次至150席，以加強國會監督，讓議事討論更為周延，避免為少數壟斷。\n\n二、立法委員產生方式改採聯立制，以確保票票等值的民主精神。\n\n三、提高原住民席次到11席。","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十屆起以一百五十人為基準，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選舉人分別針對各政黨與各選區候選人進行投票。\n二、各政黨總當選席次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決定。\n三、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四、各政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應分配席次，由各政黨總當選席次減去該黨區域當選席次。\n各政黨依前項第四款之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原住民不得低於七分之一。\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13","說明":"一、為讓憲法能隨著政治、社會與經濟環境與時俱進，合理調整修憲門檻。\n\n二、避免憲法修憲條款，淪為「禁止修憲條款」。","修正":"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數超過反對票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2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