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2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議案名稱":"「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3/LCEWA01_08070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3/LCEWA01_08070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5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18人擬具「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5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6人「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5人「家事事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8人「家事事件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30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6人「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2000"}],"提案人":["葉津鈴"],"連署人":["楊曜","吳秉叡","陳歐珀","李昆澤","田秋堇","鄭麗君","李應元","黃偉哲","周倪安","高志鵬","許添財","劉建國","蔡煌瑯","陳怡潔","管碧玲","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3-06","2015-03-10"],"會議代碼":"院會-8-7-3"},{"會期":"08-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3-06","2015-03-10"],"會議代碼":"院會-8-7-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8-8-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8-8-36-9"}],"mtime":"2024-01-19T01:05: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3-06","last_time":"2015-11-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058號委員提案第17501號","laws":["04583"],"提案編號":"1058委17501","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中「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規定，為一不明確之概念，易生混淆。\n二、且因依據法務部民國82年08月0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略謂，「所謂『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換言之，在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家事事件法」中並無明文排除大陸地區人民。\n三、再者，據統計，自憲法以降，我國現行法律中，凡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者，多達五十五個立法體例，都以「中華民國國民」為主體，使法律規定明確周延。爰依據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將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中之「中華民國人」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對照表":[{"law_id":"04583","law_name":"家事事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n\n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人。\n\n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n\n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n\n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n\n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1-12-12-制定:58","說明":"依據法務部民國82年08月0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所謂『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換言之，在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家事事件法」使用中華民國人，範圍恐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實不合理。再者，據統計，自憲法以降，我國現行法律中，凡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者，多達五十五個立法體例，都以「中華民國國民」為主體，使法律規定明確周延。爰將本條「中華民國人」之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修正":"第五十三條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n\n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n\n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n\n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n\n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2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