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0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3/LCEWA01_080703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3/LCEWA01_080703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3900"}],"提案人":["李俊俋","吳秉叡","姚文智","李昆澤","尤美女","蔡其昌","蘇震清","葉宜津"],"連署人":["李應元","陳節如","黃偉哲","吳宜臻","高志鵬","田秋堇","陳歐珀","黃國書","陳亭妃","何欣純","段宜康","劉櫂豪","莊瑞雄","陳唐山","許添財","陳其邁","陳素月","邱議瑩","薛凌","賴振昌","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3-06","2015-03-10"],"會議代碼":"院會-8-7-3"},{"會期":"08-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3-06","2015-03-10"],"會議代碼":"院會-8-7-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9-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9-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9"]}],"mtime":"2024-01-18T10:23: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3-06","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505號","提案編號":"1607委17505","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吳秉叡、姚文智、李昆澤、尤美女、蔡其昌、蘇震清、葉宜津等29人，有鑒於在全球民主化之浪潮下，憲政改革工程於近年來已蔚為風潮，政府組織與功能之檢討，亦為重要憲政議題。現行省政府已於1997年虛級化，但組織卻未隨時間而逐年縮減，顯有違當代政府組織精簡潮流，為確保國家發展於不墜，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中央政府於臺灣光復後，為迅速接管臺灣省行政並配合當時實際情勢，於1945年9月20日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復於1947年因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國民政府有鑒於當時台灣民眾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不滿情緒高漲，故於同年4月22日將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而「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17日，隨著國軍從福州市遷至金門縣，並於1956年7月因金馬地區實施戰地軍政指揮，即以虛級化並遷至新北市新店區辦公，隨後雖於1996年1月15日遷回金門縣辦公，仍維持原精簡化之編制。\n二、惟因省政府業務多與地方政府重疊，且為因應政府組織再造及改革之潮流，於1997年7月21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後，省政府之職權即已虛級化，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即指出：「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n三、1997年省政府虛級化後，原先屬於省政府之業務及功能，早已移交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監察院亦對於臺灣省政府提出調查意見批評指出，臺灣省政府事實上已經無政可施、無公可辦，對國家而言並無實質有效作為，惟省政府之組織卻仍然存在，且仍有數十人之員額編制，每年仍以上億之預算編製維持，僅為虛耗預算。查行政院早於第2633次院會決議（1999年6月17日）：「……七月一日精省之後，依暫行條例規定，省府業務歸併，人員移撥，部分人員依優惠辦法退休或離職後，遇缺不補。……」。可知，省政府之組織實質上並無存在之必要。\n四、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省政府之組織改組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已非為地方自治團體，業務職掌實質上已經萎縮至趨近於零，復依地方制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省諮議會亦非民意機關，且職權範圍僅限於對於省政府之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其組織早已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刪除，為避免浪費國家公帑，確保國家發展於不墜，爰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n\n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n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n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n\n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n\n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n\n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n\n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n\n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1999-09-03-修正:10","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我國中央政府於臺灣光復後，為迅速接管臺灣省行政並配合當時實際情勢，於1945年9月20日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復於1947年因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國民政府有鑒於當時台灣民眾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不滿情緒高漲，故於同年4月22日將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而「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17日，隨著國軍從福州市遷至金門縣，並於1956年7月因金馬地區實施戰地軍政指揮，即已虛級化並遷至新北市新店區辦公，隨後雖於1996年1月15日遷回金門縣辦公，仍維持原精簡化之編制。\n三、查行政院已於第2633次院會決議（88年6月17日）：「……七月一日精省之後，依暫行條例規定，省府業務歸併，人員移撥，部分人員依優惠辦法退休或離職後，遇缺不補。……」。惟近來臺灣省政府卻違反上揭決議之精神，將因發表辱台言論遭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並停用之郭冠英，於屆臨退休之際，任用為外事秘書，而郭冠英隨後即申請退休，引發民眾強烈批評，且其任用程序有嚴重瑕疵並已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在案，由是可知，省政府已淪為純粹消化預算之機關，並無存在之必要。\n\n三、惟因省政府業務多與地方政府重疊，且為因應政府組織再造及改革之潮流，於1997年7月21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後，省政府之職權即已虛級化，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即指出：「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n\n四、1997年省政府虛級化後，原先屬於省政府之業務及功能，早已移交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監察院亦對於臺灣省政府提出調查意見批評指出，臺灣省政府事實上已經無政可施、無公可辦，對國家而言並無實質有效作為，惟省政府之組織卻仍然存在，且仍有數十人之員額編制，每年仍以上億之預算編製維持，僅為虛耗預算。查行政院早於第2633次院會決議（1999年6月17日）：「……七月一日精省之後，依暫行條例規定，省府業務歸併，人員移撥，部分人員依優惠辦法退休或離職後，遇缺不補。……」。可知，省政府之組織實質上並無存在之必要。\n\n五、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省政府之組織改組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已非為地方自治團體，業務職掌實質上已經萎縮至趨近於零，復依地方制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省諮議會亦非民意機關，且職權範圍僅限於對於省政府之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其組織早已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刪除，為避免浪費國家公帑，確保國家發展於不墜，爰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修正":"第九條　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n\n一、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n\n二、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n\n三、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n\n憲法第一百零七條關於省稅之規定、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關於省執行事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憲法第一百零九條、憲法第一百十一條關於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之規定、憲法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0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