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0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碧涵等30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4/LCEWA01_080704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4/LCEWA01_080704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碧涵","孔文吉","呂玉玲","李貴敏","陳鎮湘","楊玉欣","楊麗環","廖正井"],"連署人":["蔣乃辛","蘇清泉","徐少萍","徐志榮","羅淑蕾","江惠貞","吳育仁","陳超明","潘維剛","陳淑慧","王進士","王育敏","曾巨威","王惠美","簡東明","邱文彥","陳根德","林鴻池","呂學樟","黃志雄","詹凱臣","李桐豪"],"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3-13","2015-03-17"],"會議代碼":"院會-8-7-4"},{"會期":"08-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3-13","2015-03-17"],"會議代碼":"院會-8-7-4"}],"mtime":"2024-01-19T01:04: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3-13","last_time":"2015-03-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4","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17507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17507","案由":"本院委員陳碧涵、孔文吉、呂玉玲、李貴敏、陳鎮湘、楊玉欣、楊麗環、廖正井等30人，有鑑於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我國教育基本目標，「國民教育法」亦開宗明義將其作為教育宗旨。然而「教育基本法」為我國教育體制之根本大法，卻偏廢「美育」，與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理念產生落差。爰提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將「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納入「教育基本法」，宣示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決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與並重為我國固有教育理念，「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即說明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教育部亦自99年起開辦「德智體群美五育理念與實踐」教材教法設計徵選，盼落實該精神。再者，我國現行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其第一個核心即為五育均衡，顯現落實五育均衡目標之重要性與迫切性。\n二、我國「美育」長時間為教育體制所忽略，然教育部已於102年8月提出「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第一期五年計畫（103年至107年）」，使美育的執行與推動有所依據，五育並重理念得以體現。但美感教育及美感素養仍缺乏法律層面的宣示與保障，實難彰顯國家對於推動五育均衡發展以及國民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之重視。\n三、「教育基本法」為擘劃我國教育制度以及落實教育精神之根本大法，推動教育之現代化，並補充憲法原則性規範之不足。該法第二條訂明教育目的，羅列現代化國民之特性，然其中缺乏美育之意涵。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納入，使「教育基本法」更為完備與周全，俾利我國教育體制之發展，並落實全人教育之目標。","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5-11-08-修正:2","說明":"將「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納入教育之目的，使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理念受到法律位階之保障。","修正":"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0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