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名稱":"「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4/LCEWA01_0807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4/LCEWA01_0807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詹凱臣","李桐豪","陳鎮湘","江惠貞","邱文彥","馬文君","呂學樟","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昇","楊瓊瓔","蘇清泉","盧秀燕","王育敏","吳育仁","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3-13","2015-03-17"],"會議代碼":"院會-8-7-4"},{"會期":"08-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3-13","2015-03-17"],"會議代碼":"院會-8-7-4"}],"mtime":"2024-01-19T01:04: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3-13","last_time":"2015-03-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4","會期":7,"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17509號","laws":["01090"],"提案編號":"1557委17509","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鑑於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文化部掌理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次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文化部下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下稱影視司），屬文化部之內部單位；再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文化部設有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惟所謂政策決定與政策執行，形式上雖可區分，然實質上卻很難釐清，容易造成兩單位間權責不清之結果，可能有礙相關業務之推動。曾有電影界人士攻擊文化部組織架構疊床架屋，影視局和影視司分工不清。且依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又按文化部編制表規定，司長係列簡任第12職等，則文化部影視司司長職等反較其「執行」機關影視局局長為低，就監督協調上似亦有所不妥。為釐清權責，有效推動影視產業業務，宜將影視司併入影視局，相關業務統由影視局負責，爰提案修正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文化部掌理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次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文化部下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下稱影視司），屬文化部之內部單位，次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九條規定「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一、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二、電影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三、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四、廣播、電視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五、流行音樂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六、流行音樂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七、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八、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事項。」再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文化部設有次級機關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影視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簡言之，依目前文化部之相關組織法規，影視司掌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等影視產業政策之規劃、推動、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等「政策決定」事項，而影視局主要負責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之「執行」。\n二、惟所謂政策決定與政策執行，形式上雖可區分但實質上很難釐清，很容易造成兩單位間權責不清之結果，可能有礙相關業務之推動。曾有電影界人士攻擊文化部組織架構疊床架屋，影視局和影視司分工不清，是導致無法好好輔導電影產業走出海外和中國市場的主因。不論此種指摘是否屬實，類此之組織架構在各部會並非常見，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為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之次級機關有農糧署、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但依該條例第四條規定，農委會其下並未設有農糧處、林務處、水土保持處等相關內部處室，如有相關業務，農委會大多直接交由農糧署、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次級機關辦理，可避免公文層轉、權責不明之弊。\n三、另依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又按文化部編制表規定，司長係列簡任第12職等，則文化部影視司司長職等反較其「執行」機關影視局局長為低，就監督協調上似亦有所不妥。\n四、綜上，為釐清權責，有效推動影視產業業務，宜將影視司併入影視局，相關業務統由影視局負責，爰提案修正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對照表":[{"law_id":"01090","law_name":"文化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n\n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law_content_id":"01090:01090:2011-06-14-制定:5","說明":"一、本條修改。\n\n二、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文化部掌理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次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文化部下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下稱影視司），屬文化部之內部單位，次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九條規定「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一、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二、電影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三、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四、廣播、電視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五、流行音樂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六、流行音樂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七、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八、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事項。」再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文化部設有次級機關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影視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簡言之，依目前文化部之相關組織法規，影視司掌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等影視產業政策之規劃、推動、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等「政策決定」事項，而影視局主要負責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之「執行」。\n\n三、惟所謂政策決定與政策執行，形式上雖可區分但實質上很難釐清，很容易造成兩單位間權責不清之結果，可能有礙相關業務之推動。曾有電影界人士攻擊文化部組織架構疊床架屋，影視局和影視司分工不清，是導致無法好好輔導電影產業走出海外和中國市場的主因。姑不論此種指摘是否屬實，類此之組織架構在各部會並非常見，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為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之次級機關有農糧署、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但依該條例第四條規定，農委會其下並未設有農糧處、林務處、水土保持處等相關內部處室，如有相關業務，農委會大多直接交由農糧署、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次級機關辦理，可避免公文層轉、權責不明之弊。\n\n四、另依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又按文化部編制表規定，司長係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則文化部影視司司長職等反較其「執行」機關影視局局長為低，就監督協調上似亦有所不妥。\n\n五、綜上，為釐清權責，有效推動影視產業業務，宜將影視司併入影視局，相關業務統由影視局負責，爰提案修正如左。","修正":"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n\n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