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4/LCEWA01_08070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4/LCEWA01_08070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7人、委員潘孟安等21人分別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9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楊玉欣等29人、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法律扶助法修正第三條、第十四條及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525070300400"},{"議案名稱":"司法院「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9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9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9人「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5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1090702003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3-13","2015-03-17"],"會議代碼":"院會-8-7-4"},{"會期":"08-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3-13","2015-03-17"],"會議代碼":"院會-8-7-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9"}],"mtime":"2024-01-19T01:04: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3-13","last_time":"2015-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4","會期":7,"字號":"院總第1798號委員提案第17523號","laws":["04584"],"提案編號":"1798委17523","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法律扶助法之立法意旨為，「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唯條文第三條對於「無資力者」之定義，及第十四條對於「無須審查資力，得申請法律扶助者」之範圍，均漏未包括「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與該法立法目的及當前執行之實務不合，亦不符合憲法扶助各種弱勢族群之公平原則，實應予以修正。另對於弱勢者的法律扶助，除「審判期間」之外，「偵查期間」等同重要，亦應予以增訂，以資周延。爰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條文規定更加符合憲法精神及法律扶助法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助」。據此，則「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均同為憲法規定所欲救助及扶助之弱勢對象。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現行法律扶助法第一條以，「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為立法之目的，主要即在針對弱勢人民，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確有其必要。\n二、現行法律扶助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然根據第二項規定所訂定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持有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推定其符合前項標準（即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得不審查其資力」之規定觀之，實務上，本法所稱無資力者，應係包括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者」。且社會救助法第一條所稱社會救助之對象，亦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復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二條規定，對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種類包括「法律訴訟與補助」，惟現行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對於「無資力者」之定義，及第十四條對於「無須審查其資力情形，得申請法律扶助」之對象，卻漏未包括同為弱勢之「中低收入戶者」與「特殊境遇家庭成員」，顯不符合憲法之精神與公平原則。為彌補以上立法疏漏，爰於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增列「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規定。（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n三、為落實保障弱勢犯罪嫌疑人之司法人權，對於弱勢者的法律扶助，除「審判期間」之外，「偵查期間」亦等同重要，故對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及第二款「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者」，不論「審判中」或「偵查中」，都有法律扶助之必要，唯現行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卻漏未規定，爰予以增訂之。（修正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對照表":[{"law_id":"04584","law_name":"法律扶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n\n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law_content_id":"04584:04584:2003-12-23-制定:4","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助」。據此，則「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均同為憲法規定所欲救助及扶助之弱勢對象。\n\n二、本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然據第二項規定所訂定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持有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推定其符合前項標準（即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得不審查其資力」規定觀之，實務上，本法所稱無資力者，應係包括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者」。且社會救助法第一條所稱社會救助之對象，亦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復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二條規定，對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種類包括「法律訴訟與補助」，本條對於「無資力者」之定義，及第十四條對於「無須審查其資力情形，得申請法律扶助」之對象，卻漏未包括同為弱勢之「中低收入戶者」、「特殊境遇家庭成員」，顯不符合本法立法目的、憲法精神與公平原則。為彌補以上疏漏，爰於第一項增列「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規定。","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成員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n\n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現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n\n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n\n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n\n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law_content_id":"04584:04584:2003-12-23-制定:16","說明":"一、為落實保障弱勢犯罪嫌疑人之司法人權，對於弱勢者的法律扶助，除審判期間之外，偵查期間亦等同重要，故對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及第二款「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者」，不論「審判中」或「偵查中」，都有法律扶助之必要，爰予以增訂之。\n\n二、與第三條修正相同理由，爰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列「中低收入戶者」，並增訂第四款「特殊境遇家庭成員」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n\n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n\n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檢察官或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n\n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n\n四、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規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成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