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0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4/LCEWA01_08070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4/LCEWA01_08070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3-13","2015-03-17"],"會議代碼":"院會-8-7-4"},{"會期":"08-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3-13","2015-03-17"],"會議代碼":"院會-8-7-4"}],"mtime":"2024-01-19T01:04: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3-13","last_time":"2015-03-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4","會期":7,"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7524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17524","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規定，固為防止小黨林立，不利國會順利運作，更重要者乃在保障國會少數黨，維護民主政治民意多元，並兼顧全國性民意及地方性民意之精神。相較於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百分之五政黨選舉票門檻」，已嫌過高，故施行以來，主張調降之民意聲浪不絕於耳，惟因修憲難度甚高，至今始終無法達成修正之目的。然觀諸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及「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規定，相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更加嚴苛，顯違悖憲法保障少數黨、維護民意多元及公平對待各政黨之精神。以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親民黨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部分，獲得七十二萬二千多張政黨票，高達百分之五點八六之得票率，竟因未達三席（只獲得二席），而無法成立黨團，被排除於黨團協商之外，極不合理，亦不公平，實應儘速加以修正。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自立法院第九屆（即下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除「當選席次達三席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之外，另增訂獲得「百分之五政黨選舉票」為立法院黨團組成門檻之規定，並刪除「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規定，期能符合憲法規定及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黨團、政團）\n\n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n\n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n\n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n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n\n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n\n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n\n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及「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之規定，相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更加嚴苛，顯違悖憲法保障國會少數黨，維護民主政治民意多元，公平對待各政黨，及兼顧全國性民意及地方性民意之精神。爰增訂以獲得「百分之五政黨選舉票」為立法院黨團組成門檻之標準，並刪除「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規定。\n\n二、第三項至第七項，不修正。","修正":"第三十三條　（黨團、政團）\n\n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或依政黨投票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票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n\n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n\n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n\n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n\n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n\n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n\n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現行":"第三十五條　（施行日）\n\n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說明":"一、第一項不修正。\n\n二、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之第三十三條條文，自立法院第九屆（即下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以示公允。","修正":"第三十五條　（施行日）\n\n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十三條條文，自立法院第九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0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