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6/LCEWA01_08070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6/LCEWA01_08070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蔣乃辛"],"連署人":["邱文彥","呂學樟","江啟臣","林鴻池","吳育昇","詹凱臣","簡東明","張嘉郡","陳鎮湘","江惠貞","廖正井","林滄敏","陳根德","蘇清泉","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3-27","2015-03-31","2015-04-07"],"會議代碼":"院會-8-7-6"},{"會期":"08-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3-27","2015-03-31","2015-04-07"],"會議代碼":"院會-8-7-6"}],"mtime":"2024-01-19T01:03: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3-27","last_time":"2015-04-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6","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542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7542","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蔣乃辛等17人，鑒於國人平均餘命緩步成長，65歲以上勞工已不在少數，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已將投保年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惟第五十九條仍以60歲作為老年給付保險年資之上限，而65歲以上勞工之投保無法納入保險年資計算，造成權益之損害，實有改正之必要。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老年一次金、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保險年資計算，由現行60歲以前最高45個月，及逾60歲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最高50個月之限制，提高為65歲以前最高47個月，及逾65歲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最高50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國人平均餘命79.12歲，男性達75.96歲，女性82.47歲，還在持續延長；且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截至103年10月底止，65歲以上勞工有納勞工保險者為66,711人，若觀看每年人數統計，則65歲以上勞工人數皆緩步成長，顯見台灣的高齡勞動力正逐漸增加，其勞動權益便亦形重要。\n二、我國於民國101年三讀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9條，將勞工投保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顯示政府重視高齡勞工勞動權益，惟查現行59條保險年資計算仍以60歲為上限，投保上限與保險年資計算標準不一，恐危害高齡勞工投保權益，則修改59條實屬必要。\n三、爰此，為保障高齡勞工權益，同時兼顧高齡勞工退休生活，爰提案修改59條，將老年一次金、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保險年資計算，由現行60歲以前最高45個月，及逾60歲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最高50個月之限制，提高為65歲以前最高47個月，及逾65歲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最高50個月。","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n\n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0","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國人平均餘命79.12歲持續延長，男性達75.96歲，女性82.47歲；且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截至103年10月底止，65歲以上勞工有納勞工保險者為66,711人，若觀看每年人數統計，則65歲以上勞工人數皆緩步成長，顯見台灣的高齡勞動力正逐漸增加，其勞動權益便亦形重要。\n\n二、我國於民國101年三讀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九條，將勞工投保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顯示政府重視高齡勞工勞動權益，惟查現行第五十九條保險年資計算仍以60歲為上限，投保上限與保險年資計算標準不一，恐危害高齡勞工投保權益，則修改第五十九條實屬必要。\n\n三、爰此，為保障高齡勞工權益，同時兼顧高齡勞工退休生活，爰提案修改第五十九條，將老年一次金、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保險年資計算，由現行60歲以前最高45個月，及逾60歲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最高50個月之限制，提高為65歲以前最高47個月，及逾65歲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最高50個月。","修正":"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七個月為限。\n\n被保險人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五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五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