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議案名稱":"「終身學習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6/LCEWA01_080706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6/LCEWA01_080706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玉欣","鄭汝芬","江惠貞","陳鎮湘","蔣乃辛","劉建國"],"連署人":["王育敏","蘇清泉","吳育仁","李貴敏","盧嘉辰","羅淑蕾","邱文彥","吳育昇","紀國棟","林滄敏","廖正井","陳根德","詹凱臣","簡東明","李桐豪","陳雪生","呂學樟","曾巨威","楊應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3-27","2015-03-31","2015-04-07"],"會議代碼":"院會-8-7-6"},{"會期":"08-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3-27","2015-03-31","2015-04-07"],"會議代碼":"院會-8-7-6"}],"mtime":"2024-01-19T01:03: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3-27","last_time":"2015-04-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6","會期":7,"字號":"院總第8號委員提案第17543號","laws":["01765"],"提案編號":"8委17543","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鄭汝芬、江惠貞、陳鎮湘、蔣乃辛、劉建國等25人，鑒於「終身學習法」與「社會教育法」之立法宗旨皆為推展終身教育，前者經103年修正後已將社會教育納入規範，教育部為統整法源依據，遂提案廢除「社會教育法」，惟仔細核校條文後明顯可見，終身學習法修正後仍未涵蓋「社會教育法」第二條所揭示之18款「社會教育任務」。為避免法律存廢替代肇生遺漏，並因應社會發展之需求，以終身學習補充我國學校教育偏失，爰提案增訂終身學習法第一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部考量終身學習法與社會教育法之立法宗旨皆為推展終身教育，爰提出「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社會教育法之內容納入本法規範，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教育部旋即提案廢止社會教育法，目前尚待立法院審查。\n二、然而，兩相核校後即可發現，社會教育法第二條明定「社會教育之任務」，清楚揭示國家推動社會教育之理念與方針，修正後之終身學習法並無對應條文，若社會教育法就此廢止，法規存廢替代勢必出現缺漏。\n三、當代社會生活壓力大、家庭悲劇、暴力偏差、價值扭曲等事件日益頻繁，而我國教育又長期偏重工具性價值而忽略目的性意義，陷入過度的物質取向與功利主義，導致生命智慧與人格成長等議題經常被忽略。尤其人生議題探索以及生命價值觀內化與深化、實踐方法等面向，在目前教育體制中甚少觸及，實有必要於終身學習中納入「生命教育」素養，補足缺漏。\n四、為接續「社會教育法」，確立政府推動終身教育之方針，爰參酌社會教育法第二條條文，將原十八款社會教育任務依其性質整併為九款，並於第七款新增「生命教育」，因應社會發展，調整終身學習之內容。","對照表":[{"law_id":"01765","law_name":"終身學習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終身學習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教育部考量終身學習法與社會教育法之立法宗旨皆為推展終身教育，爰提出「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社會教育法之內容納入本法規範，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教育部旋即提案廢止社會教育法，目前尚待立法院審查。\n\n三、然而，兩相核校後即可發現，社會教育法第二條明定「社會教育之任務」，清楚揭示國家推動社會教育之理念與方針，修正後之終身學習法並無對應條文，若社會教育法就此廢止，法規存廢替代勢必出現缺漏。\n\n四、當代社會生活壓力大、家庭悲劇、暴力偏差、價值扭曲等事件日益頻繁，而我國教育又長期偏重工具性價值而忽略目的性意義，陷入過度的物質取向與功利主義，導致生命智慧與人格成長等議題經常被忽略。尤其人生議題探索以及生命價值觀內化與深化、實踐方法等面向，在目前教育體制中甚少觸及，實有必要於終身學習中納入「生命教育」素養，補足缺漏。\n\n五、為接續《社會教育法》，確立政府推動終身教育之方針，爰參酌社會教育法第二條條文，將原十八款社會教育任務依其性質整併為九款，並於第七款新增「生命教育」，因應社會發展，調整終身學習之內容。","增訂":"第一條之一　終身學習之教育任務如下：\n\n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推行文化及心理建設。\n\n二、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培育公民素養，維護民主精神，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n\n三、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知識。\n\n四、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推行休閒活動。\n\n五、改進通俗讀物，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n\n六、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推展體育活動，養成健康習慣。\n\n七、發展生命教育、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強化情緒管理，珍愛生命價值，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n\n八、重視社會關懷，鼓勵參與志願服務，建立支持系統。\n\n九、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教育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