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6/LCEWA01_08070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6/LCEWA01_08070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19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090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李俊俋","許添財","葉宜津","陳節如","管碧玲","何欣純","鄭麗君","高志鵬","黃國書","尤美女","李應元","田秋堇","李昆澤","林淑芬","莊瑞雄","蔡其昌","段宜康","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3-27","2015-03-31","2015-04-07"],"會議代碼":"院會-8-7-6"},{"會期":"08-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3-27","2015-03-31","2015-04-07"],"會議代碼":"院會-8-7-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19"]}],"mtime":"2024-01-19T01:03: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3-27","last_time":"2015-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6","會期":7,"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17548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17548","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有鑑於為應登革熱流行疫情發生時之防疫需要，主管機關為掌握防治時效，需依疫情調查結果及流行疫情狀況排定緊急防治工作實施時間及區塊，無法等候假日或個別民眾可配合時再予執行，故依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之勞工，確有向事業單位請假之需求，爰提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勞工，其雇主應予以公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疾病管制署統計資料2014年登革熱流行季病例為近11年最高，迄2015年3月8日，累計共15,567例本土確定病例，主要集中於高雄市（15,077例，佔97%），出血死亡病例21例，其中高雄市20例（95%）。而根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的防治過程中在確診病例的周圍20公尺處必需強制噴藥消毒，50公尺進行孳檢資料，根據衛生局統計2014年度就有247,132戶遭到強制噴藥，孳檢戶數高達305,086戶，等於超過30萬的市民要配合政府的政策在上班時間回家開門讓市政府人員進行消毒。\n二、主管機關為掌握防治時效，需依疫情調查結果及流行疫情狀況排定緊急防治工作實施時間及區塊，無法等候假日或個別民眾可配合時再予執行，故依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之勞工，確有向事業單位請假之需求。\n三、勞工因為登革熱防疫需求，在住所配合政府進行室內強制噴藥，現行都是由勞工請事假或是特別休假，這兩種都是勞工自身的休假，甚至新進勞工並沒有特休假可以使用，只能以事假請假。而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對勞工並不公平，爰提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勞工，其雇主應予以公假。","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42","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登革熱流行疫情發生時，主管機關為掌握防治時效，需依疫情調查結果及流行疫情狀況排定緊急防治工作實施時間及區塊，無法等候假日或個別民眾可配合時再予執行，故依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之勞工，確有向事業單位請假之需求。\n\n三、勞工因為登革熱防疫需求，在住所配合政府進行室內強制噴藥，現行都是由勞工請事假或是特別休假，這兩種都是勞工自身的休假，甚至新進勞工並沒有特休假可以使用，只能以事假請假，對勞工並不公平，爰提案修正，使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勞工應予以公假。","修正":"第三十八條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n\n勞工如因前項規定應於上班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者，雇主應給予公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