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5人","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國正等22人 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四及修正第十二條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6人及委員陳超明等25人分別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國正等22人「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四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112070200700"}],"提案人":["陳超明","陳淑慧"],"連署人":["王進士","盧秀燕","楊玉欣","徐少萍","呂玉玲","吳育仁","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江惠貞","黃昭順","王育敏","馬文君","蔡錦隆","張慶忠","徐志榮","江啟臣","陳鎮湘","詹凱臣","陳學聖","簡東明","林鴻池","林德福","吳育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9"]}],"mtime":"2024-01-19T01:01: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17549號","laws":["04528"],"提案編號":"243委17549","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陳淑慧等25人，鑒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修正通過，為維護訴訟兩造權益之衡平，爰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原告可以持法院發給之起訴證明，向登記機關請求進行訴訟註記且無需提供擔保，一經註記後，即無第三人願意受讓其權利，其效力與假處分相同。\n二、為維護訴訟兩造權益之衡平，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修正，爰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4528","law_name":"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528:04528:2013-04-16-修正:16","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n\n二、為配合民事訴訟法之修正，明定本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增訂第六項。","修正":"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