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5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超明","陳淑慧","江啟臣","吳育昇","黃昭順","馬文君"],"連署人":["張慶忠","盧秀燕","王進士","楊玉欣","徐少萍","呂玉玲","吳育仁","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王育敏","林德福","江惠貞","蔡錦隆","徐志榮","陳鎮湘","詹凱臣","陳學聖","簡東明","林鴻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mtime":"2024-01-19T01:01: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551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7551","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陳淑慧、江啟臣、吳育昇、黃昭順、馬文君等25人，鑒於勞保年金施行後，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方式，一旦選定後即無法變更。勞保局雖有提供被保險人給付試算服務，惟民眾在領取給付後，因遭人誤導或經濟狀況發生遽變，欲變更給付方式，惟礙於法令規定無法為之。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給予民眾三個月意思表示猶豫期，使民眾權益之保障更臻完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明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即說明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方式，經核付後不得變更，合先敘明。\n二、雖然，勞保局有提供被保險人給付試算服務，且在保險人核付後至被保險人領取給付前仍可申請變更給付方式。惟民眾在領取給付後，因遭人誤導或經濟狀況發生遽變，欲變更給付方式，卻因前揭法規受阻。甚有透過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最終仍無法變更。\n三、勞保年金事關民眾權益甚深，政府除提供現有之給付試算服務外，應在民眾領已領取給付後納入意思表示猶豫期，讓民眾在選擇自身權益時，能更準確且具彈性，亦可避免訴訟爭端，使民眾權益保障更臻完備。","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77","說明":"一、依現行規定，雖然在核付後，在未領取給付前，仍可申請變更方式。但許多民眾在領取給付後，因遭人誤導或經濟狀況發生遽變，欲變更給付方式，卻無法為之。為使民眾有彈性抉擇之空間，爰定在領取給付後三個月內得申請變更給付方式一次，以保障民眾權益。\n\n二、為顧及法律安定性及公平性，民眾申請變更給付方式以一次為限，同時需負擔相關分用及所生之利息。","修正":"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已領取給付三個月內得申請變更給付方式一次，被保險人需負擔變更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利息：\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3070200700/details"}